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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新理念引导民行检察监督新模式

原标题:汤维建:新理念引导民行检察监督新模式

汤维建作客正义网访谈 钟心宇 摄

正义网北京10月24日电(见习记者郭璐璐 单鸽)10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关于检察机关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这意味着民事检察工作将进入崭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将极大地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有助于提升司法公正水平和司法权威,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于公平法治的新需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汤维建教授在作客正义网访谈时评价说。

结合报告内容,汤维建分析,民事检察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中的分量和比重将进一步提高,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将在新时代的检察工作格局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民事检察工作将迎来体制和机制的又一轮变革和更新。”

新理念引导检察监督新模式

报告指出,当前民事检察工作存在民事检察监督力度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相适应等四个问题,并提出要以全面平衡充分发展、双赢多赢共赢、精准监督、智慧借助和统筹发展五大理念变革引领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在汤维建看来,五大理念对民事检察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价值。“双赢多赢共赢”是一种新的理念,它开阔了监督者的胸怀,使监督者更能够多角度、多方位、多层面、多领域考虑问题,而不是从本本出发,机械办案,更不是从本位出发,办偏执案。而监督理念转变后,可以监督、能够监督、容易监督的领域就会变得越来越宽广,民事检察工作的新局面更容易打开,许多监督难题将会迎刃而解,监督效果将会大大提升。

“新理念指导下的民事检察,就是沟通型的民事检察。”汤维建表示,检察监督的行为模式将发生很大变化,典型的标志就是从过去所擅长的文来文往,变为现今要努力学习的人来人往,这种人来人往就是沟通。通过沟通求同存异,通过沟通形成共识,通过沟通消除误解,通过沟通取长补短,通过沟通共同进步。

他说,通过沟通营造出既能有效监督又不失和谐友好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常态关系,通过沟通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新格局明确各级监督侧重点

不同层级检察院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是否有侧重点?报告指出,按照民事诉讼的监督规律,不同层级的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的侧重点应该有所不同。最高检提出树立统筹发展的理念,构建各级检察院各有侧重、密切配合、全面履职的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汤维建表示,传统的民事检察监督格局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倒三角”,即检察院层级越高,压力越大,办案量越大,一到基层,检察院无案可办。他说,以前基层检察院只能协助市级、省级检察院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将需要监督的案件报请上级检察院进行监督,这就导致基层检察院在民事监督的领域一直不活跃,也就没有把基层检察存量资源盘活。

“不同层级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的侧重点应该有所不同。”汤维建说,省级和市级检察院以裁判结果监督为重点,基层检察院以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为重点,这意味着基层检察院肩负两项任务,一是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这样将存量彻底盘活,基层检察院也有事情可干了。”

谈及对这一调整的看法,汤维建表示,它矫正了检察监督中长期存在的“倒三角”现象,做到了做大基层、做强中层、做实高层、做好顶层。同时,能盘活基层检察存量,使检力能够下沉,做到各级检察院上下分工,职能有别,角色自治,并形成全国检察系统一盘棋思想和格局。

机构改革推动检察工作专业化

记者注意到,此次最高检以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突出专业化建设,拟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分设为民事检察厅、行政检察厅,增设公益诉讼检察厅。

对此,汤维建表示,内设机构改革后,机构设置人员增多、专业化提升,能够更好地满足群众诉求,进而改变民事检察边缘化的状态。这些都将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实质性的积极效应。“希望通过加强内设机构改革,能使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鼎足而立,各有独立的机构,上下一条线,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他说。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报告提到,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实质上是启动纠错程序,促进法院重新审视并自我纠错。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责任是共同的,目标是一致的,赢则共赢,损则同损。

“和谐友好型的检法关系应当由检法两家在宪法所确定的监督制约关系的基础上,共同努力加以构建。” 汤维建说,这需要检法两家拔高境界和层次,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共同理想中寻求和谐友好的根本源泉,需要审判权威和检察权威一起抓,一个都不能少。只有做到依法审判和依法监督,才能实现检法关系的共赢。同时,也要注重寻求检法关系新的友好增长点,比如在公益诉讼中、在执行监督中,首先迈开一步,作出示范,引领其他监督领域加以效仿。

不过,汤维建特别指出,构建和谐友好的检法关系不是放弃监督搞无原则的妥协,不是奉尚不得罪人的老好人主义。依法监督的原则不能放弃,该监督时则监督,在法律面前,是非正误的原则界限不容模糊,在此基础上,要注重改善监督的方法和方式,讲究智慧监督,协同监督。

借助“外脑”提升监督水平

谈及“外脑”对民事检察工作的作用,汤维建说,如今案件越来越新型化,越来越复杂多样,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比如知识产权的案件、金融类的案件、涉及到多数人的群体性的诉讼案件等。这些类型的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领域非常广。检察机关在办理这些类型案件的时候,可能会力不从心,这时候就显现出了“外脑”的作用。

“外脑”是建立检察机关与社会联系的桥梁。“这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接近检察,了解检察,善用检察。”他说,检察机关要通过各种渠道让普通百姓了解其职能作用,要让更多人知道,遇到冤假错案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申请抗诉,在诉讼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找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该做法还有助于民主监督,可以提升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和水平,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提升理论研究水平。”他说,针对一些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和专家一起进行理论评述,进行理论价值的研究。专家也可以更好地了解检察机关,把握检察机关、检察制度发展的一些动向、趋势。

在访谈最后,汤维建说,检察机关要继续转变检察监督的理念,传播检察监督新理念,使新理念深入到每一位检察官的心灵深处,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同时,检察机关要拿出实际行动,采取有力系统的措施,克服“重刑轻民”的倾向,使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与刑事检察比肩而立,补齐短板,做强弱项,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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