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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委员:清理“僵尸企业”需要检察监督

汤维建委员:清理“僵尸企业”需要检察监督

正义网北京3月4日电(记者刘亚)“实践表明,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他们均缺乏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也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法律责任,清算组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因而破产案件往往缺乏必要的启动主体,导致‘破产难’。检察机关通过督促申请、支持申请或在一定范围内提出破产申请,是克服破产启动难的一剂良药。”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应修改企业破产法,将检察机关对破产案件实施法律监督写入法律。

在汤维建委员看来,除了“破产难”需要检察监督,“破产乱”也需要检察监督。另外,破产案件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形成连锁型破产、连环型倒闭、连带型亏损,破产企业职工下岗可能产生不稳定因素,因此,破产案件具有的公益性亦需要检察监督。

为此,汤维建委员建议修改企业破产法,将检察机关对破产案件有权实施法律监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同时建议最高检制定专门的“关于检察机关对破产案件实施法律监督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具体而言,就是将当事人的申请监督和检察院的依职权监督结合起来实行能动监督;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结合起来实行全程监督;将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结合起来实行精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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