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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委员:清理"僵尸企业"需要检察监督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

正义网北京3月4日电(检察日报记者刘亚)长期以来,企业破产总给人一种负面的刻板印象,企业负责人、企业员工乃至行政管理部门习惯于“谈破色变”。事实上,清理“僵尸企业”是给市场主体“瘦身”,更是“祛病”,也是给暂时处于困境的企业一个重生机会。

“实践表明,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他们均缺乏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也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法律责任,清算组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因而破产案件往往缺乏必要的启动主体,导致‘破产难’。检察机关通过督促申请、支持申请或在一定范围内提出破产申请,是克服破产启动难的一剂良药。”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近日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应修改企业破产法,将检察机关对破产案件实施法律监督写入立法。

在汤维建委员看来,除了“破产难”需要检察监督,“破产乱”也需要检察监督。缺乏包括检察监督在内的有效监督,无疑是“破产乱”泛滥的原因之一。另外,破产案件会产生出多米诺骨牌效应,形成连锁型破产、连环型倒闭、连带型亏损;破产所导致的企业职工下岗而加入失业大潮也会持久发酵而产生不稳定因素,因此,破产案件具有的公益性亦需要检察监督。

为此,汤维建委员建议修改企业破产法,将检察机关对破产案件有权实施法律监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并就该基本原则的贯彻落实作出具体化制度安排。同时,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专门的“关于检察机关对破产案件实施法律监督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具体而言,就是将当事人的申请监督和检察院的依职权监督结合起来实行能动监督;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结合起来实行全程监督;将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结合起来实行精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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