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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委员:建立全国性环境公益鉴定机构解决鉴定难题

原标题:汤维建委员:建立全国性环境公益鉴定机构解决鉴定难题

正义网北京5月25日电(见习记者郭璐璐)鉴定难、鉴定贵是困扰环境公益诉讼的“拦路虎”。5月22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在接受正义网专访时表示,可以考虑建立国家性和公益性的鉴定机构,凡符合条件者均可免费获得鉴定,其成本由财政统一支付,公益诉讼面临的鉴定难题将迎刃而解。

自2013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该制度发展迅速,绩效可观。不过,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承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职能的鉴定机构存在着数量不足、鉴定管理政出多门、缺乏统一的公益鉴定评估标准、鉴定费用贵、鉴定周期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因缺乏中立性而致使鉴定公信力不高等不完善之处。

在汤维建看来,目前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一大困境就是鉴定贵,很多公益诉讼案件因为鉴定费用交不起而不得不搁浅,检察机关尽管目前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可以先鉴定后缴费,但败诉后缴费问题仍是一个负担。

为此,他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公益鉴定机构,凡符合条件者均可免费获得鉴定,其成本由财政统一支付。同时,摒弃目前的“各自为政”的多头管理体制,改为由司法行政机关对环境公益诉讼鉴定机构统一管理的体制。将环境公益诉讼鉴定机构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有利于鉴定登记管理工作的一致性和高效性。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建立环境公益鉴定人制度,在资质上要对环境公益鉴定人和其他鉴定人员做一定区分。”汤维建说,环境公益诉讼鉴定人应当是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相关专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该领域司法鉴定工作一定年限以上或具有该领域中级以上职称、经司法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双重考核合格并颁发相关资格证书的人。

依据《登记管理办法》,全国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司法部负责,地方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汤维建解释说,目前鉴定人名册中并未区分公益鉴定人与其他鉴定人,但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环境公益鉴定人应当与其他鉴定人进行类别区分,单独形成环境公益鉴定人名册;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立专门的专家辅助人名册,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对于公益诉讼司法鉴定评估标准如何统一的问题,汤维建认为,可以制定全国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司法鉴定评估规范准则,以此作为各个地方和各个鉴定机构制定具体标准的依据。而各地方和各机构在已经形成前述全国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司法鉴定评估规范准则的原则性框架下,可以结合本地区、本机构的特殊情况进行技术标准的择取,从而达到规范性和灵活性的统一,避免出现根本性脱节或与其他机构之间标准出现原则性不统一的情形。与此同时,也要建立统一的鉴定规范标准体系,杜绝鉴定不规范、种类标准繁多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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