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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委员:建议将检察公益诉讼写入野生动物保护法

原标题:汤维建委员:建议将检察公益诉讼写入野生动物保护法

正义网北京5月25日电(见习记者郭璐璐)关于建议检察机关探索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呼声不断。“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应将检察机关提起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写入该法之中。”5月22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在做客正义网“2020全国两会访谈”时表示,对情节严重的,要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规定在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中,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202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随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

目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杀害野生动物等现象非常严重,相关国家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虽然一直在加大力量加强治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杀害野生动物等违法现象,但仍屡禁不止。“因此,必须拓展野生动物保护方式,将司法的力量加上去,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来加强保护。”汤维建强调说。

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汤维建看来,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为经济社会绿色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检察机关应当拿起公益诉讼的法律武器,严惩破坏野生动物的侵权犯罪者,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尽职履责,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正在提速。为此,他建议,修改时要明确检察监督的原则。比如,可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章“总则”中增加第8条,共3款。

其中,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法律监督。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任何个人和单位实施违反本法、破坏野生动物保护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缺乏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汤维建认为,这需要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增加规定民事赔偿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为依据计算,而不能像行政处罚那样简单的按照野生动物的交易价值来计算。”汤维建进一步表示,对情节严重的,要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规定在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中,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这样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有机结合起来,三管齐下,有助于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强化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

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前,作为过渡,他建议检察机关启动司法解释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等”字,进行扩大化司法解释,将野生动物保护尽快纳入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和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

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刑事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四大检察”同时发力,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专项检察监督活动,规范野生动物保护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完善监管体制和机制的检察方案,切实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及其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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