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深夜至11日清晨,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连续两次通报烧烤店打人案件办理情况,已抓获5名涉案人员。
10日23时许,路北分局通报:经唐山市警方全力工作,6月10日发生在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志、刘某被抓获归案。
经初查,案发时犯罪嫌疑人陈某志进入烧烤店内对正在用餐的四名女子中的一人进行骚扰并殴打对方,随后陈某志同行用餐人员刘某等冲入店内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并将受害人拖至店外继续殴打。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目前两名受伤女子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另外两名女子伤势较轻,未住院治疗。
当日,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他犯罪嫌疑人正在全力抓捕中。警方将严格依法处置,坚决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11日5时许,路北分局再次通报:继抓获涉嫌在烧烤店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之后,6月11日凌晨,又抓获李某瑞等三名涉案人员。同时,唐山公安机关已组织警力赴外省对其他四名外省籍涉案人员进行抓捕。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6月10日,网友发帖称河北唐山机场路一家烧烤店多人起冲突,疑因男子酒后搭讪女子,后多人对女子进行殴打。
图/南方都市报·N视频
监控视频显示,一名男子靠近几名女子所在餐桌后与对方交谈,几秒钟后双方开始推搡并产生肢体冲突,双方扭打到一起后,几名男子从店外冲进来,将女子拖出到店外马路上后,持续殴打女子。旁边有几名女子试图上前制止,同样遭到推搡和殴打。
律师谈唐山群殴女子事件
据南方都市报采访多名律师了解到,涉事男子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或聚众斗殴罪,最终可能择一重罪论处;受害女子可向施暴者索要包括治疗费用、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在内的赔偿;当时旁观者若上前制止,属于正当防卫。
施暴男子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或聚众斗殴罪
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邓学平律师告诉记者,从网传视频看,涉事男子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或聚众斗殴罪。具体要根据警方查明的事实,包括男子打人的原因、打人男子之间有无共谋、被打女子的伤情等级等进行认定。
他介绍,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法律规定的加重情形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邓学平告诉记者,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择一重罪论处。从视频来看,男子实施的案件最终应该会认定一个罪名,不太可能数罪并罚。
施暴者是否醉酒不影响法律责任认定
针对网友热议的“喝醉酒失去控制能力是否影响刑罚”问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怡蓝告诉记者,醉酒在刑法中称为原因自由行为,即虽然实施犯罪时,犯罪人喝醉酒没有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但导致他没有这些能力的原因是他自己造成的,不影响其承担责任。
旁观者若制止属于正当防卫
林怡蓝告诉南都记者,受害女子可以向施暴者索要赔偿,在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一般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索要赔偿,主要可以索取几个部分的赔偿金:
第一是让身体恢复健康的赔偿金,包括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医疗器具辅助费等,所有用于治疗、使其恢复健康的费用都能索赔。
第二是误工费,女子无端遭受伤害,若其工作或其他方面被耽误,影响其实际收入,也可以主张向施暴者索要赔偿。
第三还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费,因为暴力行为不仅在身体上,也在心理上给受害人造成了伤害。至于具体赔偿金额要看实际支出和法官的衡量。
邓学平向南都记者分析指出,数名男子对他人进行暴力行凶,正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此时如果旁观者上前制止施暴男子,属于法律上的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当街殴打凌辱女性,该当何罪?
以下内容来自南财快评,作者系中闻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杨帆:
关于事件的前因后果,尚有待官方的正式通报。但无论事件因何而起,视频中的几个男子在大庭广众、众目睽睽之下,肆无忌惮地殴打几位女性,其暴力程度令人发指,已经完全突破了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和心理底线。相信公安机关很快能够将这几名施暴者抓捕归案。
抓捕归案后,虽然对这几名施暴男子已经群情激愤,但对他们的惩罚终究还是要回归到法律上来。这几名施暴男子主要涉及两项违法行为,一个是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另一个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包括(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寻衅滋事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而《刑法》亦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从本案视频反映的情况来看,几名涉事男子显然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其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十分恶劣,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司法机关认定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构成故意伤害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主要还是看被害人这几名女子的伤情鉴定情况,如果伤情鉴定是轻微伤,则这几名施暴男子只能构成故意伤害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但如果被害人鉴定结论是轻伤以上,则施暴者构成故意伤害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被害人鉴定结论是重伤,则对施暴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对这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我们期待公安机关将所有嫌疑人尽快抓捕归案,查清本案全部事实,并向社会予以公示,同时期盼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审理本案,还社会公众以信心和安全感。
人民日报:
令人震惊,挑战了大众的安全感!
人民日报微博对此发表评论称,唐山这起群殴女子事件,令人震惊,不仅挑战了法律,还挑战了社会秩序,挑战了大众的安全感。被打女子仍在医院治疗,病床上的她们需要一个公道,全社会需要一个交代。尽快依法办理,让施暴者付出沉重代价,人们拭目以待!
中国妇女报:
暴力殴打他人,难逃法网!
以下是来自@中国妇女报的评论:
2022年6月10日凌晨2点40分许,唐山市某烧烤店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现场监控显示打人者手段凶狠,肆无忌惮,令人胆战心惊。视频一经曝光立刻引发了众怒。
如此猖狂,置法律于何地?如此暴力,恐怕不止女性缺少安全感,普通居民都会感到自危!几名涉事者均难逃法网,终究会为自己的恶行付出代价。安全感来自于对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及时处置,希望当地司法机构持续发力,让敢于以身试法者受到严惩,让包括女性在内的广大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对社会安全度有着更强的信赖感。
中国妇女报10日晚再次对唐山多名男子殴打女性事件发布评论文章:唐山烧烤店打人狂徒激起全网公愤,他们的恶行触碰法治社会底线,挑战保障妇女权益的国家意志,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抚伤痕,不严惩不足以护尊严,不严惩不足以儆效尤,不严惩不足以树法威。对于此类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恶性案件,只能而且必须零容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安全感是基础,是底线。我们期待执法机关继续以雷霆之势,尽快将这帮无法无天的狂徒缉拿归案,依法受到严惩。
法治日报:
社会戾气必须依法制止!
@法治日报也就此事发声:
视频中暴力围殴他人的画面,简直令人发指。法治社会,岂容如此目无法纪、蛮横猖狂?随意骚扰殴打女性,谁给的胆量和底气?
从法律后果上来讲,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都对随意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更要承担刑责。无论何时何事何因,任何人都不该突破法律底线,践踏他人尊严,破坏社会和谐与公正。正如警方通报所说,警方绝不会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人员。暴力与法治社会绝不“兼容”,社会戾气必须依法制止,施暴者必须受到法律严惩!
中国青年报:
决不向恶势力妥协
@中国青年报评论:
尽管事件的前因后果仍待警方调查,但众目睽睽之下,几位身强力壮的男性公然殴打女性,毫无疑问违反法律。以强凌弱、以多欺少,也让这起事件引起众多网民关注。无论如何,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善不能向恶妥协。对此类违法犯罪行径,没有丝毫妥协退让余地。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杨帆)、南方都市报、央视新闻、@人民日报、@中国妇女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