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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吊车上路,货物掉落砸伤行人,谁来承担责任?

原标题:无资质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吊车上路,货物掉落砸伤行人,谁来承担责任?

2019年9月20日下午17时许,被告陈某甲驾驶渝CXX吊车上路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花龙路6公里500米处,车上所载货物掉落将行人宋某某砸伤。经公安机关认定,陈某甲承担全部责任,宋某某不承担责任。宋某某被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住院治疗31天出院,产生住院医药费71358.87元。经司法鉴定,宋某某为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约需10000元。

陈某甲驾驶的渝CXX吊车所有人是被告陈某乙,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经认定,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共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4475.97元。宋某某在住院医治过程中,陈某甲垫付医药费69358.87元,另支付11000元费用。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某甲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大型专项作业车上路行驶,车上货物掉落将路边行人宋某某砸伤,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陈某乙作为渝CXX吊车的所有人,明知该车辆不符合上路行驶条件,且陈某甲无吊车的驾驶资格,仍交由陈某甲驾驶,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乙自愿与陈某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甲赔偿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11847.1元(已扣减垫付的80358.87元),并由陈某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本案中,驾驶人陈某甲明知自己的驾驶证不包含吊车的准驾车型,仍驾驶吊车上道路行驶,后发生车上货物掉落砸伤路边行人的交通事故,具有重大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吊车所有人陈某乙明知其吊车已达到报废标准,且明知陈某甲无吊车驾驶资格,仍将吊车交由陈某甲驾驶上路,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乙自愿与驾驶人陈某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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