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拖延债务提管辖权异议妨害民事诉讼活动遭训诫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开庭的前一天,被告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依法驳回其申请,对滥用权利说“不”!
甲建设公司因拖欠乙消防工程公司344万余元的工程款被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建设公司以其住所地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在开庭前一天提出管辖权异议。大足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因履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产生争议属不动产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在重庆市大足区,因此大足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管辖权,遂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甲建设公司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扰乱法庭审理秩序,妨害民事诉讼正常进行,本应对其进行司法惩戒。但后经法官了解得知,甲建设公司由于资金紧张、周转困难,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时间实属无奈之举。甲建设公司在经办案法官口头训诫、严厉批评后,深刻意识到自身错误并书面道歉。
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甲建设公司承诺分期偿还欠款300万余元,为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
法官提示:虽然法律赋予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但在行使该权利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勿滥用诉讼权利,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