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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风险  签字需谨慎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收到一名当事人的执行异议申请,案件起源于一件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A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B的房产,后因B欲用该被查封的房产向银行续贷,遂请C担保,由C拿其名下房产置换,即法院在解除对B的房产查封的同时查封C的房产。之后C将此事抛诸脑后,直至有一天,她想拿该套房产去银行抵押借款,才想起来该房产因担保已被法院查封,此时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C到法院来找执行法官,要求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执行法官拒绝了她的请求,告知其可提执行异议。

异议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调取了相关材料,发现C向法院提交了其亲笔签名的《担保书》,表示自愿用自己名下的房产置换B的房产,且《担保书》中未约定担保期限。故法院依A的申请对担保财产采取继续查封的保全措施并无不当,C要求解除对其担保房产的查封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在涉及担保的借款案件中,只要当事人本人自愿作出了担保的意思表示且在担保期内,担保人需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中,若被执行人B名下无财产或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则C用于担保的房产即有可能被法院依法拍卖用于清偿B尚欠A的债务。故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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