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卖方张强向买方李丽退还购房定金100 000元、购房款200 000元及资金占用收益。
2019年5月,李丽经过朋友介绍想买张强所有的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的农房。双方约定,张强应无条件把房主的名字改为李丽。事后,李丽支付10万元定金后,再次通过银行卡转付20万元购房款到张强的银行卡。6月1日,张强告诉李丽农房户名不能更改,只能更改物业、水电上的名字。李丽认为张强隐瞒真实情况,违反了之前的约定,决定不购买,要求张强归还30万元。因张强要李丽继续履行口头约定,李丽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20万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就农民公寓买卖已形成合意,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已经建立。但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同时,根据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由此可见,双方买卖的房屋,依法依规属于不得买卖交易的,双方间合同无效。合同无效,被告对于已收取的购房定金及购房款均应返还,且自其收取至返还之日,上述款项对应的资金占用收益亦应返还,法院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酌定该资金占用收益按年利率6%计算。对于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交易当时即对房屋性质均系明知,故双方对无效合同的形成均由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强向李丽退还购房定金100 000元、购房款200 000元及资金占用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