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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依法打击“校闹”行为 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

原标题:依法打击“校闹”行为,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

8月20日,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8种“校闹”行为,要求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依法打击“校闹”行为,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

天下苦“校闹”久矣。一纸《意见》,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迅速引发舆论热议。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师生和谐共处、其乐融融,本是校园应有的样子。但由于诸多原因,学生在校园里难免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师生之间产生摩擦冲突,因为各方立场利益等方面的差异,加之缺乏相应的应对机制,在处理这些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常常各执己见,争执不下,渐渐形成了“校闹”现象。不论“校闹”是否有理,校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为了息事宁人,通常都会给予一定的补偿。

一“闹”就灵,尝到“甜头”之后,“校闹”迅速滋长开来。近年来各地“校闹”事件屡屡发生,社会负面影响极为恶劣。有些人以堵校门、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霸占教学场所等非法过激行为,把“闹”作为与学校博弈、获取更大利益的手段。

比如某小学教师正常批评学生,但家长诬陷教师辱骂、殴打学生,还打横幅围堵校门,企图通过引发舆情实现过度维权;某小学运动会的三级跳项目,学生还没跳,一旁的一位家长先受了伤,最终学校赔偿8万元;某大学生在体育测试中因身体原因意外去世,家长纠集几十名亲戚纠缠学校,提出天价赔偿要求,经多方协调最终学校支付数十万元……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专职“校闹”,一旦哪所学校出事,这些人便闻风而至,鼓动家长“以闹获利”,逼迫学校“花钱买平安”,自己则从中获取“分成”。

“校闹”固然得利一时,但却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秩序,甚至成了良好教育生态的“拦路虎”。最典型的莫过于很多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时,不是把是否有利于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放在首位,而是将会不会“出事”摆在第一位。体育课取消长跑,把对抗性项目改成跳绳,春游、秋游和社会实践更成了奢望,甚至很多教师连学生也不敢批评了……凡此种种,可谓得不偿失。长此以往,其所带来的恶劣影响足以令人不寒而栗。

“校闹”的危害众所周知,“校闹”的根源也心知肚明,但因为“校闹”的治理牵涉方方面面,学校固然无计可施,单个部门同样力有不逮。此次教育部等五部门联手,无疑将“校闹”拉入了公共治理的视线。

《意见》明确了8类“校闹”行为,突出“预防为先”,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同时,针对实践中“以闹取利”和一些地方无原则“花钱买平安”的状况,强调“闹也不赔”,责任明确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

标准明确,路径清晰,原则中肯。毫不夸张地说,《意见》是一剂切中肯綮的良方。但仅凭一纸《意见》并不能有效规范“校闹”,在大力推行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落实贯彻还得回到法治轨道上来。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意见》明确一旦发生“校闹”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制止。根据“校闹”情节的轻重,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惩处。令人遗憾的是,现行法律还需细化完善。比如,“校闹”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学校的责任界定,但目前只有江西、湖南、山东等少数地方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进行界定,国家层面还缺少法律支撑,也正因此,有识之士早就呼吁制定《学校法》。

从根本上讲,“谁闹谁有理”挑战的是法治底线。唯有完善法治和相关标准,构建起治理“校闹”的制度体系,才能还校园一片清朗的天空。(特约评论员胡欣红)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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