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黄嘉丰通讯员粤法宣报道在百度上“竞价排名”,并擅自将他人的商标设置为自身的搜索关键词,造成公众混淆误认,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4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十大案例,其中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诉百度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了“竞价排名”侵权判定标准及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商的责任承担。
新快报记者从广东高院获悉,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享有两个“精英”商标,核定使用在知识产权咨询、代理等服务上,并两次获评广东省著名商标。重庆猪八戒公司与北京百度公司约定在百度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推广(竞价排名)服务,猪八戒公司将“精英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在百度网站下拉菜单中出现“精英商标、精英商标事务所、精英知识产权、深圳精英商标”,并在第一个搜索结果中显示“精英商标八戒知识产权”“深圳精英商标——八戒知识产权”等,点击该搜索结果即进入猪八戒公司网站。
精英商标所认为猪八戒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并损害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猪八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3万元,百度公司对其中5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高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两个商标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猪八戒公司将“精英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当,予以纠正。猪八戒公司还将“深圳精英商标”“精英商标事务所”作为搜索关键词,擅自使用精英商标所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改判猪八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精英商标所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50万元。百度公司在接到精英商标所要求删除的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造成损害进一步扩大,故改判百度公司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未判决百度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当,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