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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法,深大通被罚60万,实控人10年市场禁入

原标题:暴力抗法,深大通被罚60万,实控人10年市场禁入

11月29日,证监会公布对深大通及姜剑等人拒绝、阻碍证券执法一案的处罚决定书。

暴力抗法,深大通被罚60万,实控人10年市场禁入

今年引发市场关注的深大通暴力抗法一事有了处罚结果。11月29日,证监会公布对深大通及姜剑等人拒绝、阻碍证券执法一案的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深大通实际控制人姜剑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深大通副董事长、执行总经理等其他相关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拒收调查通知书、暴力抗拒调查,深大通领60万元罚款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信息,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证监会检查、调查人员先后多次前往深大通注册地深圳办公场所、实际办公地青岛办公场所及北京分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检查、调查,检查、调查人员均为二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

在上述期间内,深大通及相关人员存在拒绝签收调查通知书,拒绝接受询问,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拒绝提供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强行闯入询问场所阻断询问,强行带离正在接受询问的人员,辱骂、威胁检查、调查人员等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的行为。其中,2019年5月22日下午,证监会调查人员在深圳办公场所送达调查通知书过程中,深大通员工使用推搡、抓挠调查人员,抢夺、摔砸执法记录仪等暴力方法抗拒调查,致调查人员软组织损伤、手臂被抓伤、执法记录仪部分零件损毁。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作为公司重要档案,深大通应当予以妥善保存并如实向检查、调查人员提供,但截至调查结束,深大通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此外,深大通还存在擅自转移、隐瞒存有周例会文件资料等重要证据的电子设备的行为。

证监会认为,深大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述的“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中的隐匿有关文件和资料之情形。

最终,证监会决定,对深大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实控人姜剑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除此之外,证监会对5名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对深大通实际控制人姜剑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时任深大通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李雪燕,深大通执行总经理、北京分公司负责人黄卫华,深大通职工监事、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牛超,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深大通员工李洁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其中,姜剑不仅存在拒绝签收监督检查通知书、拒绝接受询问、拒绝提供通讯记录等行为,且其未能组织深大通及相关人员配合证监会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对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特别是隐匿有关文件和资料及使用暴力方法抗拒调查等恶劣行为负有最主要责任。

李雪燕、黄卫华、牛超、李洁对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等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雪燕不仅存在拒绝或消极对待询问,询问当天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询问场所等行为,且其作为深大通的董事会秘书,未有效通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合检查、调查,未按检查、调查人员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会议文件,影响了证监会检查、调查工作正常进行。

在证监会对深大通北京分公司进行检查、调查期间,黄卫华不仅存在拒绝接受询问等行为,且其未能组织深大通北京分公司及相关人员配合检查、调查,深大通北京分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拒绝提供相关会议文件资料、擅自转移隐瞒重要证据等隐匿文件资料的行为。

在证监会对深大通注册地深圳办公场所进行检查、调查期间,牛超存在指使被询问人员拒绝在执法笔录上签字、指使员工强行带离正在配合调查的人员等行为。

在证监会对深大通实际办公地青岛办公场所进行检查、调查期间,李洁存在拒绝协助联系深大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闯入询问场所阻断询问,强行带离正在接受询问的人员,拒绝签收调查通知书,拒绝接受询问,指使深大通员工拒绝提供深大通高级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及拒绝签收调查通知书、指使专职律师干扰、阻挠检查、调查工作等行为。

员工个人行为?多次反复消极对待、拒绝调查,系公司行为

深大通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申辩,称其不存在拒绝提供、隐匿或转移公司三会文件资料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相关员工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非深大通公司行为;深大通不存在配合签收调查通知书的法定义务,也不存在拒绝签收调查通知书的行为。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深大通作为一个单位,其配合义务是通过单位的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配合行为来履行的。同时,深大通管理人员的配合义务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作为相关情况的知情人员,应当配合检查、调查工作,如按要求接受询问,如实地将知悉的情况提供给检查、调查人员;二是作为单位的管理人员,还应根据其所任职务或实际履职情况,组织、协调单位其他人员配合检查、调查。在证监会对深大通检查、调查过程中,不配合检查、调查的行为并非个别、偶发事件,而是深大通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等多名人员,多次反复地消极对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甚至使用暴力方法抗拒调查,抵触、对抗特征明显,影响了证监会检查、调查工作正常进行,应当认定上述行为系深大通的公司行为。

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三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证监会因检查、调查涉嫌与深大通重组相关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先后多次派员前往深大通注册地深圳办公场所、实际办公地青岛办公场所及北京分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检查、调查,检查、调查人员要求深大通提供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形成过程相关的会议材料。上述材料应当包括三会会议记录、周例会文件资料及其他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会议材料。截至调查结束,深大通未按要求提供相关会议材料。此外,在证监会检查、调查过程中,深大通还存在擅自转移、隐瞒存有周例会文件资料等重要证据的电子设备的行为。深大通的上述行为构成隐匿有关文件和资料之情形,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对深大通作出行政处罚。

关于是否拒收调查通知书,证监会表示,2019年5月22日,证监会调查人员前往深大通送达立案调查通知书,深大通在具备签收条件的情况下拒绝签收,采取抵触、对抗行为,本身即体现了对证监会检查、调查工作的不配合。

最终,证监会对深大通要求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新京报记者顾志娟

编辑陈诗怡校对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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