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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做到办一个案子保护一个企业

原标题:对话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做到办一个案子保护一个企业

贾宇强调,涉民企案件“不能办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

对话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做到办一个案子保护一个企业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接受采访来源:浙江省检察院

民营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谈及服务大局、保护民企时,不断强调“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涉及民营企业的不平等规定依法一律予以废止”……

引发热议的同时,也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引,向下传导着“平等保护”的信号。

在浙江,民营经济有“6789”之说,浙江省60%的税收、70%的GDP总量、80%的外贸出口来自民营经济,90%的就业机会在民营企业。

浙江省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量仅次于广东,位居第二,人均办案量居全国首位。其中,经济犯罪案件数量众多,为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提供了极为丰富的样本。

日前,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一个半小时时间里,贾宇不断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需秉持的“谦抑、审慎、善意”价值取向,“不能办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

在他看来,检察官不能只是办案的匠人,更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主体,担负着法律监督的宪法职责。

民企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还存在难题

新京报:在你看来,目前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状况如何?

贾宇:民营企业的发展对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但也要看到民营企业面临的困难多,在司法领域,浙江司法机关平等保护的意识和理念都在增强,但在实务中怎样围绕难点问题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精准指导个案办理,问题不少。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司法人的责任。

从民营企业自身发展来说,也存在不符合法治化、现代化要求的客观问题。许多民营企业是家族企业,现代化转型程度不够,企业内部的违法犯罪问题往往被掩盖,这使司法机关的相关工作进展遇到一些困难。

但总体上来看,浙江省的检察机关乃至于整个司法机关,在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方面很有力。比如,规范涉民营经济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到企业去调查,不开警车,不穿制服。我们也加强与工商联、相关行业协会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等常态化机制,对工商联、相关行业协会反映的问题认真处理,及时反馈。

新京报:法律政策实务运用要做到精准有难度,如何准确把握?

贾宇: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有很多界限,实践中必须严格、精准地依照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比如,非法经营罪的一个要件是“违反国家规定”,定罪时这6个字一定要严格地认定。

刑法所言违反国家规定是用来定罪判刑的,因此一定要坚持“谦抑、审慎、善意”。一些办案同志把企业登记不全、超范围经营或违反国务院某一个部门规章,简单理解为违反国家规定,这是不对的。

不能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

新京报:最高检检察长张军此前一直强调,对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问题“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在具体实践中应如何把握这一原则?

贾宇:这一原则体现了司法的价值取向——谦抑、审慎、善意。实践中这一标准需要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来掌握。浙江省检察工作主张有4个字:少捕慎诉,即严格控制逮捕,并且谨慎起诉。

老板一抓整个企业就乱套,“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是保证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正常运转的需要。此外,如果当事人违法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积极主动退赔,得到受害人谅解,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两句话也是给办案人员一个提醒,改变重刑主义的倾向,加强对当事人的人权保护,特别是要保护企业的健康运转发展。不能办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这样司法负面效果会外溢。当然,针对严重犯罪,该批捕起诉的也要依法批捕起诉。

据悉,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坚持“少捕慎诉”,今年1至9月,共对受理审查逮捕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和不予决定逮捕15812人,不捕率26.5%;对受理审查起诉案件作出不起诉17623人,不起诉率17.4%,位居全国前列,其中涉民企案件占一定比重。

新京报:有的企业家担心,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是不是刮政策风?

贾宇:“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无论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还是社会效果来讲,都是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之有效的政策,我觉得把它理解成或者担心是刮一阵风是不必要的。

当然这种担心也给司法机关提了一个醒,要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并在后续工作中加以落实。

涉民企案件要尽可能保障企业正常运转

新京报:办案中存在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超范围查扣冻问题,对此,检察机关如何发挥审查监督职能?

贾宇:检察机关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对于超范围查扣冻、不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等情形,予以监督纠正。今年7月到明年3月,浙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

新京报: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个人密不可分,办案中对民营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很可能对整个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贾宇:对于民营企业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必须要逮捕的情况下,要尽可能提供方便,协调相关工作,比如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审批等,帮助他在羁押期间能指挥企业正常运转。

今年11月18日至19日,沪苏浙皖四省市,检察机关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签署了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针对社区服刑人员请假规定限制影响企业经营发展需求、沪苏浙皖四省市请假标准不统一等现实“症结”,四省市统一了标准。

《办法》对原来规定的请假理由“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细化为七大类情形,包括“民营企业社区服刑人员因生产经营需要”“其他从事经营或者提供劳务服务的社区服刑人员因经营或者从业需要”,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情形。既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区、回归社会,又要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检察官不要只将自己定位成一个办案匠人

新京报:对民企平等保护,各地认识不一、操作也不同。检察机关对涉民企案件做出宽大处理后,有人说是保护了民企,也有声音说是放纵了犯罪,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贾宇:不可否认,这样的声音是是客观存在的。关键是面对这两种声音,我们该怎么做。严格依法办事,不超出法律的底线、框架。

现阶段员额制改革,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加大,逮捕决定、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等,一般情况下检察官有决定权。刑事案件办理的主导责任,某种程度转移到检察官这边。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更要刀刃向内,严格要求自己,办案过程中公正廉洁,并在公正廉洁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水平。

新京报:检察官如何提高办案水平,用好法律、政策,服务民营经济?

贾宇:实践中,检察官要从党和国家的大局出发,用好法律政策,重点是要提高政治站位。要提高认识,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现在在很多问题上,检察官主要是想不到,认识不到位,很容易就案办案,将自己定位成一个办案的匠人。案子来了,把法条翻开,根据理解逐句套到案件中。这种做法不容易理解司法、立法本身的精神,更谈不上把党和国家的政策贯彻到司法办案中去。

检察官要意识到,检察机关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主体,担负着法律监督的宪法职责,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还要重视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这也是浙江检察系统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评价指标。

办案的同时,认真总结办案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漏洞、法律政策风险等问题,及时向企业发送风险提醒函、检察建议,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精准服务,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浙江省检察院还在省工商联设有“服务民营经济工作站”,随时接受企业家的咨询。我们也会及时听取工商联的意见建议。我们要做的,就是让民营企业家享受到国家司法文明、法治进步带来的红利。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陈思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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