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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揭骗保背后:理由五花八门 投入小收益大是诱因

原标题:检察官揭骗保背后:理由五花八门 投入小收益大是诱因

正义网北京10月16日电(见习记者单鸽)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湖南新化一名女子戴某发出“绝笔信”携儿女出走后溺亡。此前,其丈夫何某开车掉入河中,踪迹未寻。戴某溺亡两天后,何某出现,称诈死是为了骗保。目前,何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保险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这则新闻再次让“保险诈骗罪”走进了公众的视野。保险诈骗罪多发生在哪些领域?呈现出何种特点?如何防范保险诈骗罪发生?记者采访了福建省厦门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陈宇。

多发生在车险领域

“从司法实践中看,当前保险诈骗刑事犯罪案件大多数都发生在车险领域。”陈宇表示,“既有个别汽修企业人员组成犯罪团伙,有专人负责驾驶车辆制造事故,专人负责开具相关证明,专人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等,分工明确骗保;也有个别车主以制造假赔案‘蹭保险’方式,转嫁车辆保养、维修、改装费用骗保。”

记者查询了裁判文书网2016年至2018年9月的裁判文书,涉及保险诈骗罪的案例共有2283篇,包括一审、二审、再审以及其他程序,案例关键词中涉及以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案件达884件。

“人身险领域诈骗案件发案少,但一般涉及的诈骗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陈宇继续介绍说,“如犯罪分子采取先行购买保险再以故意杀害被保人或自残方式试图骗取高额保险金。”

《检察日报》曾在2016年11月17日报道过一起杀妻骗保案,引发广泛关注。案件中的代某因被巨额赌债压得喘不过气,于是想到了骗保的方式。他为孙某购买了一份保险内容为“意外死亡/身故,将赔付100万元”的人身保险后,与孙某结婚,随后伙同他人将孙某拖入水中淹死,并制造了意外溺亡的假象。

那么,对于保险诈骗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刑法第198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施保险诈骗犯罪活动,如果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陈宇告诉记者,“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

骗保理由五花八门

保险诈骗罪屡有发生,骗保的理由也五花八门。陈宇为记者进行了梳理: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四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一般来说,保险费用投入小但保险利益标的大,犯罪分子容易财迷心窍,妄图以小博大。”陈宇告诉记者。

不仅如此,少数企业、行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利用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场地设施等便利条件实施保险诈骗活动,妄图骗取超额利润,同时部分保险企业理赔程序、制度不规范不严密,也给骗保活动留下可乘之机。“甚至出现个别保险从业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里应外合,共同分赃的情况。”陈宇说。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通过遵守相关保险法律、法规来维护保险权益,不要动歪门邪念,否则很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受到法律制裁。”陈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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