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溪山医院外景
7月3日,红星新闻发布《网曝广西三甲医院违规购买二手体外循环机,使用中曾出现停机,知情人称情况属实》,报道了网帖举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下称南溪山医院)从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下称附属二院)购买一台二手“体外循环机”的事件。
7月4日,南溪山医院发布《声明》,称文中所涉体外循环机系医院经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资产置换,非“违规购买”。
南溪山医院发布声明后,红星新闻记者分别致电南溪山医院宣传科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健委宣传处,其工作人员分别表示,“不单独接受记者采访”“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情况和置换手续材料,可发送采访函。”
目前,采访函已经发送,如广西卫健委有进一步回复,红星新闻将继续追踪报道。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表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有权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针对本事件,希望相关方能够拿出更加有说服力的证据回应争议。不管是购买也好,置换也好,尽快公示相关的完备流程手续,以平息这次争议。
院方最新回应:
是资产置换,非“违规购买”
据红星新闻7月3日报道,5月底,一则《广西南溪山医院购买二手体外循环机成“烫手山芋”》的帖子出现在网络上并引发关注。
这则帖子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下称南溪山医院)在5年前从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下称附属二院)高价购买一台二手“体外循环机”,却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停机,为避免医疗事故发生,这台二手“体外循环机”在南溪山医院手术室成了摆设,也成了“烫手山芋”。
网帖还提到,南溪山医院是省级三级甲等医院,又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该行为属于上级医院到下级医院购买二手设备。而这台“体外循环机”买来才使用几次,出现两次中途停机。“体外循环机”是做心脏手术的,如中途停机处理不当,患者极有可能当场死亡。
对于网帖中“体外循环机使用中出现两次停机,至今未入库”的说法,南溪山医院内部一位知情人士也表示情况确实如此。另一位桂林医疗圈内知情人士也表示网帖情况属实。在采访中,有相关专家表示,公立医院大型医疗设备采购有严格规定,医院的国有资产处置问题,也有越来越严格的规定和约束。
记者此前曾多次致电南溪山医院和附属二院,两家医院均以“宣传科负责人不在”为由未正面回应此事件。
前述报道刊发后,7月4日,南溪山医院在其院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声明》。该《声明》称,该体外循环机系医院经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资产置换,非“违规购买”。此外,该设备置换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程序规范合理,材料齐全完备,早已办理资产入库,金额255万元,并非“至今尚未入库”。
而关于设备故障问题,该《声明》提到,该设备置换到医院后一直进行正常维护、检修,至今仍正常使用,未出现所谓中途停机影响手术事件。
该声明还称,该医院与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同为国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且均为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并非上级医院与下级医院的关系。
南溪山医院发布该《声明》后,前述知情人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应该公布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时任主要领导签字的资产置换文书。此外,桂林医学院二附院和南溪山医院也应该公布该台设备使用的所有记录,包括病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以确定该设备有无故障的真实性。桂林医学院二附院在2021年5月才评审通过成为三甲医院。故事件发生的2018年,两医院等级上并不是声明中的都是三甲医院。
医院这份《声明》发布后,红星新闻记者再次联系了南溪山医院,希望就《声明》涉及的问题以及能够提供相关手续资料进行采访。南溪山医院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如想继续了解这方面情况,可以联系相关部门对他们进行调查,不单独接受记者采访。”
《声明》发布后,红星新闻记者也再次联系了广西卫健委宣传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资产置换确实经过卫健委批准。
律师说法:
尽快公示相关完备流程手续
或可平息这次争议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表示,现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有权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杜兆勇表示,近年来,医疗领域出现一批贪腐案例,医疗采购领域是“重灾区”。一台二手“体外循环机”的处置,既然有人举报,引发了关注和争议,同时又关系到患者生命安全和健康,希望相关部门本着对患者生命健康负责的态度,尽快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回应,不管是购买也好,置换也好,尽快公示相关的完备流程手续,平息这次争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则提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此外,第五十三条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范辰律师认为,公立医院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其配置和处置资产,均应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医疗单位采购的合法合规性,不仅关系到医疗机构的经济利益,更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因此,医疗机构采购应该遵循公正、透明、合理、合法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采购制度和流程,防范采购过程中的腐败和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祝加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