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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首判!5人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并承担公益赔偿金

定南首判!5人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并承担公益赔偿金

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的犯罪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因侵害了众多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近日,我院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5人,判决承担公益赔偿款合计30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定南某贸易公司的营业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其微信号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发给上家注册微信、京东等网络平台账号,5人从中非法获利合计30万余元。

法院认为

1.五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五被告人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利,侵害了众多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五被告人侵害众多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亦已经构成民事侵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结合五被告人将在履行职责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及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判处五被告人1.刑期: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2.罚金:并处35000元至89000元不等的罚金;3.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及手机等作案工具;4.承担公益赔偿款合计30万余元;5.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上述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为信息网络等犯罪提供帮助,极易引发其他违法犯罪,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在此,定南法院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注意个人信息的管理,同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随意散布他人信息,共同营造网络安全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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