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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某、缪某军强奸、强迫卖淫案

原标题:缪某、缪某军强奸、强迫卖淫案

关键词:强奸强迫卖淫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份,被告人缪某经邱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曾某、祝某及乐某(均为不满14周岁幼女)。同年9月24日,缪某将曾某、祝某、乐某、邱某四人从月湖区带到弋阳县与被告人缪某军碰面。当日,六人入住宾馆,且二被告人均看过邱某、曾某的身份证明。次日,二被告人便以无钱开支为由,要求曾某、祝某、乐某卖淫赚钱,三人不同意,便对三人进行威逼利诱。同时,二被告人以邱某未带好、教育好三个女孩为由打骂邱某,以此震慑四人。之后,二被告人均与曾某发生性关系。缪某在收到刘某的嫖资后转给缪某军1000元,后多次带曾某、祝某出去卖淫。

裁判结果

月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缪某、缪某军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缪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军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缪某、缪某军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五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罚金;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宣判后,缪某上诉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缪某军上诉提出,其未强奸被害人、也未参与强迫卖淫活动,不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本案中,二被告人强奸、强迫卖淫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令人发指。二被告人受到法律严惩,彰显了司法体系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态度。未成年人身体处于发育阶段,心智尚未成熟,自我保护意识、能力较弱,易被不法分子盯上。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2020年5月,最高检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但未成年人保护不仅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家庭要切实履行保护和监护职责,学校要加强预防性侵教育和法治教育,强制报告主体要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只有共同构筑起无死角的未成年人保护网,才能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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