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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代人购买理财全“亏了”

原标题:“好心”代人购买理财全“亏了”

武汉晚报讯(记者陈勇通讯员李金星陈敏丁晓涵)拿到法院的判决书,李女士懵了,“好心”代好友投资10.5万元理财产品,结果“亏了”竟要全赔。7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庭长肖曼做客本报“周二之约”直播间,讲述了一起好心帮人办坏事、反赔10.5万元的官司。

 3年前,李女士拿出20万元投资理财产品,3个月就开始赚钱。好友曾女士得知这一消息后,委托李女士代其投资,并分两次转给李女士10.5万元。收款当天,李女士将10万元转给了案外人胡某(李女士称胡某系理财机构运营者)。谁知钱转过去没多久,胡某失联。李女士连忙向公安机关报案被骗。曾女士得知此事后让李女士还钱。李女士无奈只得自己拿钱还了4万元,并在微信聊天中承诺归还剩余款项。还剩6.5万元要不回来,曾女士将李女士告到法院。经查,曾、李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曾女士给了李女士10.5万元,李女士还了4万元,但并未提及李女士将这笔钱转入投资理财项目。

法院审理认为,曾、李二人虽并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但根据双方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二人存在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当天,李女士确实将10万元转给胡某,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胡某的身份及李、胡之间的合同关系,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上述10.5万元进行了投资理财。因此,法院判决李女士向曾女士返还剩余6.5万元款项。

【直播答疑】

银行卡被盗刷,这样挽回损失

在直播中,肖曼庭长还就网友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了耐心解答。

问:银行卡被盗刷如何主张权利?

答: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提供材料如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进行证明。

问:公司可以以哪些理由解散?

答:公司解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司法解散。

问:公司股东如何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答: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问:违约方可否起诉解除合同?

答:可以,但要符合下列条件,即: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问:认缴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答:存在下列情形,可以加速到期: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记者陈勇通讯员李金星陈敏丁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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