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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店网购内存卡售卖,4年后被追责

原标题:便利店网购内存卡售卖,4年后被追责

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假冒他人商标的,其销售行为属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但销售者不知道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华XX销售中心系个体工商户,注册于2010年9月25日,经营范围为:办公用品、会计用品、体育用品、文具、五金、劳保用品销售。2016年,华XX销售中心通过淘宝某官方旗舰店购买金士顿内存卡数张,诉讼中向法庭提供了支付宝付款截图、交易记录、产品保证截图、官方授权书、网上平台销售商家信息等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商品有合法的来源。

金士顿科技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2024537号“KINGSTON”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02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存储器扩充插件、存储器扩充模块等。2018年1月25日,金士顿科技公司授权代表John Tu签署《商标许可及维权授权书》,主要载明:授权金士顿公司使用第2024537号“KINGSTON”等商标,授权使用的商品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授权使用范围为中国境内,授权期限为自授权书授权之日起至所使用商标在中国失效日止。在中国境内发生授权方的商标被侵权时,授权方授权使用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以使用方的名义针对该类行为进行维权。

2020年4月21日,金士顿公司的代理人钟某在被告经营的便利店购买了侵权商品,并申请公证机构予以封存,用以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随后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经当庭查验,公证封存涉案内存卡的包装正面、背面,以及内存卡背面均使用有“Kingston”字样标识,经官网验证该内存卡非金士顿公司生产。收款收据上载明日期为2020年4月2日,收款事由为内存卡,金额为68元,收款方式为现金支付。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的责任,同时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应向原告支付一定的合理费用,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败诉原因】

商标是企业的门户,是消费者了解品牌的窗口,也是企业珍贵的无形资产,认定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者构成侵权,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有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存在。本案中,案涉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客观上有在自己的便利店销售案涉产品的违法行为,主观上有进货时审查不严的过失,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赔偿责任的认定方面,以一般守法理性人为标准,从行为人的客观、外在行为判断,没有证据显示销售者明知商品侵权,即销售者没有侵权的故意,同时被告可以说明提供者,产品来源合法,故法院判令不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出于公平考虑,本案不能排除被告进货时未能审慎检查的过失,遂判令其支付一定的合理费用,费用数额由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失情况酌情认定。

【经验总结】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假冒伪劣产品越来越难以识别,销售者在进货时,不仅要注意产品质量,还要对进货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有代理、销售资质等情况予以考察,同时通过检查权利认证书、防伪码、在线认证等方式对产品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予以必要的检查,保存好进货单据、发票、上游提供商营业执照、转账记录、合同、运货单等材料,这样即使因产品侵权被诉,不仅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还可以向上游商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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