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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明确借贷关系为由抗辩借条中的约定管辖 该驳

原标题:以未明确借贷关系为由抗辩借条中的约定管辖该驳

近日,彭水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冉某、胡某起诉被告陈某偿还借款400万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及时向被告陈某送达了传票等副本材料,被告陈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虽与冉某、胡某订有借条,借条也确实约定了如发生纠纷由彭水法院管辖,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向被告陈某实际支付了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存疑,借条载明的内容并不发生效力,故本案应按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彭水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在涉案借款的借条中明确约定:“如因为该借款引发的纠纷,甲乙双方一致确定由甲方指定的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管辖起诉。”故彭水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陈某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了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后陈某不服该裁定,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亦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被告陈某的上诉,维持了彭水法院作出的原裁定。

法官提醒:原、被告之间有无借贷事实的问题系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需查明的问题,不属于管辖异议审查的对象,当事人以此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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