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辞职去新公司报到遭遇悔约
武汉晚报讯(记者耿珊珊通讯员杨旖旎)本来以为找到了新工作,小伙兴冲冲就把现在的工作辞了。结果准备去入职,新单位又说已经有了更合适的人选。3月8日,记者从东湖高新区法院获悉,因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新公司赔偿小伙失业的工资损失和交通费等共计2万余元。
2019年11月23日,湖北籍小伙赵亮乘坐高铁从湖南回武汉,参加某公司第二天的面试,岗位为董事长助理管理岗。
2天后,赵亮收到该公司的入职邀请函。因入职邀请函中试用期少了社保及绩效工资,赵亮与该公司进行了沟通,因未收到答复,赵亮暂缓向原公司提出辞职。
2019年11月30日,该公司答复试用期可以加上社保,并向赵亮重新发出入职邀请函,新的入职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赵亮随即向原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并于2019年12月13日正式离职。
赵亮离职后,在与该公司沟通2019年12月16日入职事宜时,该公司告知已另行招聘董事长助理,不需要赵亮入职。
这下,新工作没了,老工作也丢了,赵亮无奈只好回头找“前东家”收留。4个月后,“前东家”认可其工作表现,同意他重新入职。
此事让赵亮越想越窝火。2020年5月,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公司赔偿其失业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在双方共同确认了入职时间后第二次向原告发送了入职邀请函,但在确认的入职时间之前又将原告应聘的岗位另行招聘他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基于合理信赖认为自己已由该公司录用,从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应由该公司予以承担。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因面试而产生的交通费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应由该公司赔偿。原告主张的失业损失,实际上是因从原单位离职后未获得在该公司的工作机会而产生的工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新公司赔偿小伙失业的工资损失和交通费等共计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