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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国宴用鸭赚568元”罚40万 “罚之有据”也需兼顾合情合理

原标题:“国宴用鸭赚568元”罚40万,“罚之有据”也需兼顾合情合理

新京报:“国宴用鸭赚568元”罚40万 “罚之有据”也需兼顾合情合理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最近,一则“一字十万”的处罚个案,引发众多网友围观。小案件获得大关注,与一些媒体在报道时使用的标题不无关系,如:海南一养殖户卖海鸭赚568元,因标称“国宴用鸭”被罚40万。

养殖户辛辛苦苦赚了点零花钱,却被处以天价罚款,如此对比强烈,在公共舆论场上很有吸睛度,也自然会引人质疑这一处罚意义何在。

行政法上有比例原则,行政处罚也要遵循过罚相当。在这一点上,情与法是交融的,法与理是合一的,自然理性与专业理性是相得益彰的。无论吃瓜群众,还是法律专业人士,都认同行政主体在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时,所科处罚的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小过重罚、大过轻罚、畸轻畸重都有违执法公正。

而其他影响性个案中常有的情法冲突、法理矛盾、精英与草根的割裂等等,在这起“国宴用鸭案”里似乎并未发现。舆论正是从“赚568元”和“被罚40万元”这组数据中,找准了议程设置。

但只要完整阅读过本案相关的报道,尤其是读过执法主体公开的处罚依据,就不难看出,围绕此案的争议虽主要是处罚尺度之争,但在事实层面,目前舆论场上所展现的,和执法部门认定的,尚有差距。

据《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的合作社于2020年2月份开通淘宝店铺“国宴用鸭笑康牌飞海鸭”,店内销售的“国宴用鸭-笑康牌飞海鸭(海上海鸭农场)”、“海鸭蛋-笑康牌飞海蛋(国宴用鸭)”均标注“国宴用鸭”字样。这一线上店铺自2020年2月份至10月份,的确只销售了58只海鸭,销售金额为8691元,获利568.4元。

执罚主体和被处罚主体对上述事实并无争议。但一些人却有意无意忽略了后面这一句事实描述:因该合作社在线下销售的海鸭产品未进行销售台账登记,所以线下产品的销售金额无法计算。

显然,40万元处罚针对的并不仅仅是该合作社线上销售的58只海鸭或568.4元的获利。“国宴用鸭”等字样被印在这种海鸭产品的4种包材包装,而这四个字被认定为《广告法》所禁止的广告违禁词——这种违法,既可追溯至线上,也可溯源至线下。我们不能因线下销售无具体数据,就仅仅把线上的获得数据与处罚结果关联起来。

另一方面,执罚者称,依《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拟处罚幅度为20万元至50万元范围内。处罚幅度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自由裁量范围内,这也是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最终作出40万元处罚的底气。

这种“罚之有据”的解释似乎很难反驳。但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并不意味着这一幅度的处罚就是必要的。行政主体在使用行政处罚等手段实现某一行政目的或目标,如果存在多种可以选择的方式方法,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不会造成损害或侵害最小的手段。让违法者倾家荡产,这不应成为对一个初犯者、尤其是不知情不知法的轻微违法者的必要选项。

养殖户虽违法,也要充分考虑这一违法的具体情形,如是否初犯、影响多大、涉及面多广、是否及时停止违法并尽力弥补等等。从听证会上养殖户提供的信息来看,他们有从轻的理由——当然是否成立需要经法定程序来认定。

我要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处罚与服务、教育本不可分。广告法的执法单位应是市场监管部门,本案却是由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来作出处罚的。

很多城市目前都在推行这种城市相对集中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那些原来属于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权通过某种“转授”的方式,集中到当地城管部门来统一行使。这种“转授”是否合乎法理且不讨论,不过在这种“转授”过程中,很容易发生处罚职能、教育职能与服务职能的分离。甚至行政权应有的教育和服务职能在处罚权被转授之后,就莫名消失了。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任重道远。

城市相对集中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否能取得成功,关键就看服务能否相对集中统一行使且运转良好。以“国宴用鸭案”为例,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当地政府鼓励养殖户利用线上资源推广滞销的农林牧渔产品,这是好事。但多数养殖户对广告法并不熟悉,平时接触也少。若能相应组织学习并在执法时发现初犯能够及时提醒,并践行“轻微违法初犯不处罚”,或许才能更好地达到执法的目的,相对集中的为民服务、为市场主体服务才能极大增加群众对执法部门的认同感和信任感。

观察“国宴用鸭案”,其在执罚尺度上,既不像一些人渲染得那么糟糕,也不像执法者所公开的那样全无问题。关键在于,这一天价处罚能不能经受过罚相当与必要性的考量。

□王琳(法律学者)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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