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强铲农民沃柑,云南一县政府被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日前,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一份《行政判决书》,认定马关县人民政府的一次“强铲”农民沃柑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该判决书称:被告马关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0日在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锌铟公司”)南加尾矿库和南加排土场项目上,对原告云南光寿水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光寿合作社”)所租用土地上种植的地上附着物(沃柑)及建盖的工棚等附属设施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相关《行政判决书》(部分)
此前,马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当日的行为,实际上是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文山边境管理支队、马关边境管理大队打击整治“三非”的一场专项行动。但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视频和证人证言,能初步证明马关县人民政府参与了此次强制行为。
1月16日,马关县政府相关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对于该判决,县政府没有上诉,“正按照法律程序,依法依规执行”。
县政府被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去年5月,“光寿合作社”将马关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光寿合作社”于2014年4月20日经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该社业务范围以水果和药材种植及销售为主,以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成员提供水果和药材种植所需的包装和运输、生产资料购买以及技术开发等服务。
相关荣誉证书证实,“光寿合作社”社长、法人代表张光寿,是马关县当地的“三农”模范人物和“致富带头人”——2018年,张光寿被中国时代风采征评活动组委会评为中国“三农”模范人物;2019年10月17日,张光寿被马关县扶贫开发局评为“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此外,“光寿合作社”的果园基地,亦是当地贫困户的“扶贫车间”和农民们的“田间大学”。
▲张光寿在田间
张光寿告诉红星新闻,他是马关县当地人,此前经多年打拼有了一些积蓄,“就想着要回报父老乡亲,带领大家一起致富”。2007年,他在当地承包土地,种植了3万亩香蕉,后受病虫害影响,遂开始引种开发沃柑。
该社生产的沃柑以“龙柑”为名,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注册证。张光寿说,沃柑新苗种植两年后便挂果,5年后即进入丰果期。此次涉案被强铲的沃柑,刚好进入丰果期。
▲“光寿合作社”的沃柑取得“龙柑”商标
据前述《行政判决书》所载,原告“光寿合作社”成立后,以租地形式在马关县都龙镇金竹山村委会南加村小组、辣子寨村委会塘子边村小组、河边村小组等村委会种植近1700余亩沃柑,并在承租土地上盖建了工棚等附属设施。
2019年7月29日,马关县自然资源局向张光寿送达《清除地上附着物通知书》。2019年12月16日,该局向张光寿送达《领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和清除地上附着物通知书》,要求张光寿在3日内到都龙自然资源所领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补偿标准为7000元/亩),并清除所租用位于南加桥公路上坎下坎的地上附着物。
上述通知书称,“逾期我局将对你户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作挂账处理,视为补偿款已经领取,并依法清除地上附着物”。
▲张光寿收到的相关通知书
而《行政判决书》称,原告对沃柑的补偿标准不满,拒绝领取补偿款也未自行清除地上附着物。2019年12月20日,“华联锌铟公司”在南加尾矿库和南加排土场项目用地铲除“光寿合作社”种植的地上附着物沃柑等,当天被告马关县人民政府参与本案的强制行为。
2020年11月12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马关县人民政府的上述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为开采稀贵金属“铟”让地
“当时果子还挂在树上,有的铲除后就直接埋在地里。”张光寿告诉红星新闻,被强铲的沃柑,总面积超过了100亩。他提供的事发日现场视频、图片显示,一些果树遭铲除后被装运拉走,果园里浓烟四起。
▲事发当日,被强铲下的沃柑等附着物遭焚烧。受访人供图
张光寿称,正如《行政判决书》所载,这些沃柑之所以被铲,主要是为都龙矿区的开发发展让地,“用来堆尾矿和挖出来的土。”
都龙矿区位于云南文山州马关县都龙镇,在“光寿合作社”旗下的果园以北,为“华联锌铟公司”所有。该公司官网一份发布于2014年的简介称,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是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集采矿、选矿、冶炼为一体的国有控股企业,其前身是始建于1958年的文山州都龙锡矿。
上述简介称,公司拥有4个采矿权、4个探矿权,其中仅一个矿权拥有的稀贵金属铟储量就位居全国第一,锡金属储量位居全国第三,锌金属储量居全省第三。铟是一种银白色并略带淡蓝色的金属,可塑性强,具延展性,主要用于制造半导体、电光源等原料。
张光寿介绍,“华联锌铟公司”是当地大企业,经多年发展后需要更多建设用地,公社果园由此全部被纳入征收范围。
公开资料显示,张光寿所提的土地征收,涉及“都龙矿区360万吨/年采矿扩建项目及其配套项目”,这是云南省2016年、2017年“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
2017年2月7日,马关县人民政府作出马发[2017]11号《中共马关县委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都龙矿区360万吨/年采矿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方案>的通知》,并附有征收方案,方案确定建设项目预计占用马关县都龙镇都龙社区部分村小组、金竹山村委会金竹山村小组、大路脚村小组、华头山村小组、新寨村小组、南加村小组、辣子寨村委会河边村小组、塘子边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并制定了组织机构、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标准及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养老保障。
此后,按《行政判决书》所载:2019年3月20日,马关县人民政府又发布马发[2019]9号《中共马关县委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马关县都龙矿区360万吨/年采矿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方案>柑桔类补偿的补充通知》,将沃柑的补偿标准调整为7000元/亩,不再实行分类补偿。
▲马关县人民政府2019年印发的相关文件
未申请强制执行的“夜间突击”
红星新闻调查发现,前述项目的推进遇了一定程度的阻碍。
2019年7月30日,马关县人民政府于在官网发布《马关县加大都龙矿区360万吨年采矿扩建项目建设推进力度》文章。文章称,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于2013年启动前期工作,预算投资34.36亿,建成后将实现持续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确保项目顺利推进,马关县及时制定出台了《项目建设土地征收方案》,获得了群众大力支持配合,但仍有个别租地农户对政府出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不认可,其要求超出补偿标准20倍,严重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
▲马关县政府官网一篇发布于2019年7月的文章
张光寿坦言,他的确认为7000元/亩的标准“太低”。他说,公社旗下的果园多年投入,刚进入丰果期,经估算至少需要补偿4万元/亩才“不亏”,“没想到他们直接就来强铲”。
“光寿合作社”诉称,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工作人员将原告员工李有能等9人用手铐铐走,并强行将原告租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及相关附属设施违法强制拆除。
李有能后来出庭作证,称:“当日凌晨6点,我们几个村民在果园里守水果(防盗),突然来了几十辆车,警车带队,有几百人……几个村民被打,他们说我是‘三非’人员,我肚子和头部受伤,昏迷了一段时间,然后就把我们一些人拉到马关县公安局里面,下午六、七点放回来。”
“光寿合作社”的技术人员高志出庭作证称:“当日县政法委书记夏寅江到了现场,一起来的还有挖机……农户吓得赶紧去阻止,王富话的妻子被手铐铐树上,十几个农民被拉走。拉走之后,夏寅江和征收办组长蔡治林就指挥工作人员开始挖,用大车把挖掉的树运走,有些来不及拉走的就现场放火烧掉,共铲除了一百多亩沃柑。”
▲事发当日,遭强铲的沃柑苗被拖走。受访人供图
“光寿合作社”认为,被告的“夜间突击”行政强制行为严重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被告无权对原告的地上附着物强行铲除。
原告诉称:本案中,被告应当先催告我方履行义务,若我方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被告可按照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我方,但被告并未向我方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也未告知我方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更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仅仅在通知我方领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和清除地上附着物三日后即强行将村民打伤,并将原告地上附着物强行铲除。
原告“光寿合作社”指出:《马关县都龙矿区360万吨/年采矿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方案》中也明确规定,(强铲行为)只能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被告在明知其无行政强制执行权力的基础上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其行为严重违法。
县政府最新表态:依法依规执行判决
被告马关县人民政府辨称,其“未作出行政强制行为”,并解释道该行为系一次打击清理“三非”的行动。
其答辩称:答辩人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文山边境管理支队、马关边境管理大队,于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开展打击整治“三非”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务工)集中攻坚专项行动,并于2019年12月20日开展对都龙镇金竹山、辣子寨等涉边靠边村寨、重点区域组织以打击清理“三非”人员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该行动却被答辩人张冠李戴、偷换概念,错误地将答辩人执行其他公务认定为向其实施行政强制行为,主张答辩人采用暴力打伤村民等,与事实严重不符。
被告马关县人民政府向法院提交了一组证据:1、打击清理“三非”新闻稿;2、马关大队打击整治“三非”外国人集中攻坚专项行动方案,以证明被告未作出行政强制行为,原告偷换概念、张冠李戴,所述与事实不符。
“华联锌铟公司”出庭作证,证明2019年12月20日,其在整理南加尾矿库和南加排土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时候,误将原告的部分沃柑铲除了,认为其已领取了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土地可以使用了。误铲“光寿合作社”的地上附着物大概有100亩左右。该行为是“华联锌铟公司”自行作出,没有行政机关的授权或参与,公司愿意按政府的青苗补偿标准或者评估公司评估的价值进行补偿。
▲事发当日,沃柑树被强铲后,果子掉落一地。受访人供图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在案证据未能反映马关县自然资源局在2019年12月16日发出通知后实施了强制清除行为,被告马关县人民政府也主张政府并未作出本案的行政强制行为,但原告提交的视频和证人证言,能初步证明马关县人民政府参与了此次强制行为,应视为该行为系马关县人民政府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称,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院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法律并没有规定县人民政府享有行政执行权,其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马关县人民政府强铲原告沃柑的行政行为,已超越其职权范围。
张光寿说,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目前正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损失作出评估,以进一步确定赔偿数额和补偿标准。
1月16日,马关县政府相关负责人亦告诉红星新闻,县政府没有上诉,原被告尚未确定赔偿数额,而对该判决,县政府“正按照走法律程序,依法依规地执行”。
红星新闻记者刘木木发自云南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