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新闻 > 正文

两年前"昆山龙哥被反杀"事件当事人家属:想平静生活

原标题:两年前“昆山龙哥被反杀”事件当事人家属:一家人很好想平静生活

来源:北京青年报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规则。该意见随后引发热议,大家也想到了之前发生的多起涉正当防卫的案件,其中包括2018年“昆山龙哥被反杀案”中正当防卫保护自己的于海明。9月3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联系到了于海明的家属,其表示,经历过2018年的风波后,他们现在的生活已经归于平静,一家人都挺好的。

两年前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了解,《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有所规定,然而在以往的正当防卫的案件中,往往会因对防卫一方的不当处罚引起讨论和大众的不满。9月3日最新发布的意见对处理此类案件进行了了进一步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对于正当防卫的起因,存在不法侵害的事实是前提,应当是在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过程中给予适当反击。

《指导意见》还在第七条作了明确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两年前

随后,很多人想起了发生在2018年的“昆山龙哥被反杀案”。当年的8月27日晚,因行车问题,居住在江苏苏州的“昆山龙哥”刘海龙与他人引发口角导致冲突,从自己驾驶的宝马车下来后,提刀追砍骑自行车的车主于海明,却反被于海明夺刀防卫,刘海龙不治身亡,该事件随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8年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9月2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联系了该案件中的于海明家人,她表示,事件发生已经两年多的时间,现在一家人已经恢复了平静,“一家人都挺好的,也谢谢大家的关心,现在只想好好生活”。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付垚

责任编辑:郑亚鹏

相关阅读:
新京报:杀人犯一天牢没坐,算旧账也要揭真相 砂轮机炸裂残片直插工人颅内 老板:非工作时间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