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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罪再入公众视野 一男子经历"再再审"重获流氓罪

原标题:流氓罪被撤销20余年后再入公众视野,辽宁海城一男子经历“再再审”重获流氓罪

2020年6月,67岁的叶铁春在1997年刑法修订撤销“流氓罪”23年后,重新被判犯有这一罪名。这也是“流氓罪”自1997年被废除后,罕见地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1993年9月,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决叶铁春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叶铁春未上诉,服刑完毕。

经申诉多年,1998年2月,海城法院受理叶铁春提出的申诉,4月,海城法院决定再审,并经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改判叶铁春无罪。

然而2019年5月,也就是在再审改判无罪后21年,海城法院又作出一份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此案另组合议庭再审。

2020年6月11日,该再审案件开庭。6月23日,海城法院经再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叶铁春公然藐视国家法律,破坏公共管理秩序,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足以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故原再审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对叶铁春宣告无罪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院最终判决,撤销1998年海城法院对此案作出的再审无罪判决,维持海城法院1993年对此案的原判决,再次认定叶铁春犯流氓罪。

叶铁春不服判决提请上诉。2020年7月29日,该再审案件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但未当庭宣判。

流氓罪再入公众视野一男子经历

2020年6月,海城市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再次认定叶铁春犯“流氓罪”

2020年6月,海城市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再次认定叶铁春犯“流氓罪”

海城法院工作人员:

审判监督程序发现该案原审有误,再审为了纠错

公开资料显示,“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是1979年颁布的中国刑法第160条规定的一种罪行。因“流氓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实际执法中难以界定,1997年修订刑法将原“流氓罪”取消,而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辽宁海城法院为何会在21年后又决定再审,将该院1998年已经再审改判的无罪判决推翻?2020年6月23日,海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称,“后经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再审采信的证据不当,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7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该案再审审判长李凤波,他称:“没有权利答复。”一位海城法院“案管办”工作人员则表示,因审判监督程序发现该案原审有误,再审是为了纠错。

红星新闻记者询问该工作人员,为何20多年前判决生效的案子都能被翻出来?该工作人员表示:“发现(错误)不得有时间吗。”

庭审通过网络直播公开

公诉方称,启动再审是法院院长发现错误,提交审委会研究决定的

7月29日下午2点,叶铁春“流氓罪”再审一案二审在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公开。

公诉人称,本案再审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由海城市人民法院院长发现(错误)后,提交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

2019年5月10日,海城市人民法院下达了《刑事再审决定书》。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本案再审判决中,对于叶铁春“流氓罪”指控共依据6起犯罪事实,集中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

根据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这6起流氓罪的事实包括:

被告人叶铁春于1988年4月5日中午,在海城市粮油公司楼下饭店吃饭,与海城市蔬菜公司经理张某某相遇,因张曾不同意叶铁春担任副食品公司经理而不满,遂拽住张的衣服领子,用啤酒瓶将张的头部打伤。

被告人叶铁春于1989年6月2日晚,强行将一辆汽车停放在市兴华商店院内,次日早7时许,被告人准备将车开走时,与陈某某发生争执,叶将陈殴打,后又指使同去的人继续对陈殴打。

被告人叶铁春于1991年8月25日20时许,因三轮车夫罗某某扒他家大门找乘三轮车的人要钱,被告人见后,从院里出来对罗进行殴打,当罗跑到哈大公路上,被告又与刘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对罗拳打脚踢。

被告人叶铁春任北关副食品商店经理期间,于1989年3月某日下午,原市工商分局局长崔某某及副局长等人来到北关副食品商店门前整顿摊床,被告人不但不服从管理,反而对崔无理扯拽,并指使营业员打崔,营业员未打,后被人拉开。

被告人叶铁春,于1989年10月某日10时许,乘坐本公司五十铃汽车至哈大路荒岭桥附近。因交通堵塞,该车违章超车。执行职务的民警张某某、陈某让司机出示驾驶证。被告人不让出示,民警陈某让司机下车,被告人强行将车门关上,并把民警张某某手指挤伤。

被告人叶铁春于1989年夏季某日,以买香瓜为名将王某骗至副食品公司办公楼上,对王进行拳打脚踢。

再审二审庭审现场

被告人称:当年案件没有上诉是因快要服刑完毕了

7月29日庭审中,检方认为,认定被告人叶铁春犯“流氓罪”的事实证据,二次再审判决已经进行了全面分析论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检方还表示,本案1993年一审判决叶铁春犯“流氓罪”后,其本人未上诉,并且认罪伏法直至服刑完毕,因此再纠结叶铁春是否“犯流氓罪”意义不大。

叶铁春的辩护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则在庭审中表示,叶铁春虽然1993年第一次判决有罪时未上诉,但并不是所谓的“认罪伏法”,其在当时判决的送达回证上已经明确写了自己是无罪之人,只是因为一审判决下达时,其已经被羁押了两年多,还有十多天即刑满了,故其未上诉,但服刑完毕后一直申诉。

辩方还认为,以上6起案件存在事实认定有误、孤证等问题。刘长认为,流氓罪的核心要件在“无事生非”,而本案,无一例外是“事出有因”,张某某案源自举报,陈某某案源自停车,罗某某案源自罗某某本人在治安不好的90年代初夜晚扒门,即便本案的事实都存在,也没有任何一件事情是上诉人叶铁春无缘无故制造出来的,都是事出有因,且责任究竟如何承担在当时已有定论,即便是按照1979年的刑法,这也不可能构成“流氓罪”。

7月29日下午,经过近两个小时庭审,鞍山中院当庭未作出判决,宣布休庭。

叶铁春的姐姐告诉红星新闻,其弟弟在1993年服刑完毕后,便开始申诉,直至1998年海城法院受理。而根据海城法院2020年6月对叶铁春做出的那份刑事判决书,叶铁春因涉寻衅滋事罪,在2019年5月20日被海城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020年7月29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叶铁春“流氓罪”一案

2020年7月29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叶铁春“流氓罪”一案

法学专家: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需说明理由

对于本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教授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该案被告人的流氓罪是1993年原审判决认定的,当时刑法中仍然规定有流氓罪,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依据1979年刑法做出被告人犯流氓罪的判决,在刑法适用上似无不妥。当然,若被告人的行为不完全符合流氓罪的构成要件,则另当别论。此外,就本次“再再审”判决而言,其撤销再审判决并维持原审判决,只是对原审判决正确性的确认,而非再行判决被告人犯流氓罪。

而海城法院在21年后对该案作出再审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彭新林认为,《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也就是说,法院院长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法律适用上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他指出,这是法律的一个强制性规定。这里所指的“确有错误”,实际上是指“可能有错误”,因为即使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的案件进行再审,也不能认定原裁判确有错误。原裁判是不是确有错误,只有在另行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后才能确认。原审裁判正确的,维持原裁判;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撤销原裁判,作出新裁判。如果是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判,指令一审人员法院再审。此外,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刑事再审的次数、时效给予明确限制。因此,从形式上看,海城法院院长发现该案再审裁判确有错误的,提交本院审委员讨论决定后再审,似无可非议。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案件,必须是院长认为本院已经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并应由院长向审判委员会说明自己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理由,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再审决定。不能没有理由或者随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彭新林说。

他表示,至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显然也不是随性任意的,应当有合理的依据和理由认定原裁判确有错误的,才应决定再审。所以,对于本院院长发现本院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的程序,不能随意或者轻易启动,要防止再审启动权的滥用。

此外,彭新林还指出,刑事再审的次数和时效,也影响到经过再审程序所作出的生效再审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权威的维护,影响到当事人基本人权的保障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贯彻落实。

“因此,对某一刑事案件若经过一次合乎法律规定的再审程序之后,不应允许任意无限制地再次启动再审程序。因为对再审提出的不受限制的‘再再审’,不但会危及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进而损害司法权威,也无助于提高再审的纠错能力,相反会损及刑事再审程序的整体功能。”彭新林说。

“刑事案件的处理包括是否‘再再审’,要统筹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努力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可以说,兼顾法律与人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的司法处理,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也才能让人相信法律的公平和司法的公正。”彭新林如是说。

责任编辑:武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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