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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土铳不上交 六旬老汉被判刑

一些人私藏土铳却心存侥幸不上交,还想着用土铳上山打野味改善生活,却不知已触犯法律将会被判刑。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十年前,潘某父亲去世时留下一支土铳给潘某,在未获得持枪许可证的情况下,潘某一直将该土铳存放在家中,平时使用土铳上山打猎。2019年7月24日,公安民警依法在被告人潘某家中搜查并扣押了该支土铳。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归案,潘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本案中,被告人潘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1支,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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