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闻晨报
近日,一名男子在卧铺车上脱光衣服面对女乘客裸睡,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公众关注。
事件回顾
据媒体报道,
6月14日乘客郭女士反映,
她在乘坐T35次列车卧铺时,
一名男子深夜在铺位上
脱光衣服、面对着她裸睡,
其间还不断发出声音吸引人注意。
郭女士说,
她打开手机假装P图,
拍下证据后报了警。
乘警到来后,
男子已经穿上了衣服,
称自己喝酒了什么都不记得。
16日警方通报,
该男子吕某某在公共场所
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
铁路公安机关
已对其处行政拘留5日。
法律解读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淑焕律师对此事件进行了专业解读。
1、警方对该男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有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就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及处罚作出明确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裸露身体”,可以是赤裸全身,还可以是裸露部分,常见的如赤裸下身或者暴露阴私部位,女性赤裸上身等情形。应当注意的是,构成本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如多次实施此行为,引起众人围观,群众意见很大、社会影响恶劣等。
2、该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侵犯了女乘客的哪些权益?
本事件中,涉事主体是男性,其裸睡针对的是女性,因此,该行为不单单侵犯了良好的社会风俗,构成违法行为,还涉嫌侵权,即侵犯了女乘客的人格尊严权,构成性骚扰。
比较常见的性骚扰,如肢体上不必要的接触或抚摸他人的身体;言语上不必要而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如询问妇女的性生活,故意讲述色情笑话、故事等;非言语的具有性的暗示的动作表达、裸露身体、展示与性有关的物件等等。
3、女乘客假装P图拍下男子裸睡照片作为证据,该行为是否侵权?遭遇性骚扰该如何有效收集证据?
被性骚扰的受害人要注意搜集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所用。比如:调取、封存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保留证明性骚扰过程的聊天记录、录音、信件、邮件等。对性骚扰过程进行“偷拍”也是一种留证的办法,但要注意其合法性。
本案中女乘客的偷拍行为不构成侵权,主要原因是:其一,女乘客偷拍的目的和用途是为了报警作为证明男子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且未将偷拍的视频进行非法的网络传播;其二,该视频所拍摄的是男子在公共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与比如跟踪偷拍有显著不同。
责任编辑:崔理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