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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注销抵押登记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并未向抵押人行使权利,但诉讼时效届满后,却拒绝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双方当事人为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典当公司于2015年1月4日签订《抵押典当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发放当金及借款50万,原告将其持有的林地抵押给被告,用以担保前述借款本息的清偿,典当期限及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4月3日,月利率为0.4%。合同签订后,原告配合被告办理了前述林产的登记,并将林权证原件交付给被告保管,被告亦向原告发放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原告未按约归还借款,被告未向原告催收还款或主张行使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但被告予以拒绝,故原告向本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而本案原告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内向抵押人行使抵押权,其享有的抵押权因行使期限的经过将不再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债权人的抵押权表现为抵押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在法律已不再保护抵押权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仍保有抵押权利登记,将导致公示的权利与事实上的权利存在不一致,也会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再行处分,故抵押人有权请求债权人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在此基础上,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主张予以支持。本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指出,抵押权设立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但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其行使实际上是依附于债权请求权能,如果诉讼时效经过,主债权的请求权能消灭,抵押权就无所依附,具有从属性质的抵押权的效力即行消灭,抵押人可要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在此也提醒,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人亦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及时行使权利,不能因为有抵押权的存在而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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