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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共同承担风险是合伙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合伙法律关系区别于借款等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自然人之间约定共同承担风险的,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即便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合伙协议,但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的,一般应认定为借款法律关系。近期,彭水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7月24日,原告任某与被告黄某签订合伙协议一份,该合伙协议主要载明黄某与任某共同持有某物流公司的一辆东风天锦汽车甲方持有股份,双方各自出资金额为162000元,任某不参与经营,黄某每月支付任某壹万元整,如经营失败,任某不承担责任,黄某在六个月内偿还任某本金。后黄某将该车转卖他人,2019年7月8日,原告任某与被告黄某再次签订协议,主要约定黄某同意将任某所出资的162000元退还并付给2019年1月至7月原合伙协议约定任某应得的每月10000元利润,合计60000元。后黄某未按约定向任某支付相应款项,故诉至法院要求黄某立即偿还出资本金162000元并支付利润60000元。

彭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与借贷的区别在于,合伙是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而借贷时约定收取固定利息。原被告之间虽签订了《合伙协议》,只约定了原告任某的投资义务和利润分成的权利,但不参与经营和风险共担,故原被告之间不符合个人合伙的特征,这是典型的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关系,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故法院对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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