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被告人徐某波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处判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2名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以来,被告人徐某波刑满释放后,开始积极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并纠集人员不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历时一年多,逐渐形成了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行为规则严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形成后,被告人徐某波多次指使组织成员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在永新县周边地区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串通投标、插手基层组织建设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犯罪行为9起,违法行为4起,致1人重伤、1人轻伤、2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波为首的犯罪组织骨干成员固定,组织结构稳定;通过开设赌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维护赌场利益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多次采取寻衅滋事行为强行消费挂账和交易;给当地人民群众造成了强大的心理恐惧,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要件,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吉安中院遂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