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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三男子组织卖淫 被判处不同年限刑罚

近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卖淫罪案,被告人郑某荣伙同被告人龚某辉、陈某钦因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被判犯组织卖淫罪及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五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郑某荣为谋取利益,招募、组织、管理卖淫女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某酒店内为嫖客提供性服务。被告人郑某荣是该卖淫场所老板,负责财务汇总以及提成和工资发放,并雇佣被告人龚某辉、陈某钦为该卖淫场所的工作人员。龚某辉负责接待联系卖淫小姐,安排小姐开房,收取嫖资、对账及发放卖淫小姐的提成。陈某钦负责接待嫖客,接待嫖客挑选卖淫女及带嫖客进入卖淫女所在房间。2018年11月11日晚23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卖淫场所当场查获卖淫女八人,当场抓获被告人龚某辉、陈某钦;22日,被告人郑某荣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荣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龚某辉、陈某钦明知他人组织妇女卖淫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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