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熊某人民币414元、被害人李某人民币604元、被害人刘某人民币477元。
2019年5月2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某电器门口,盗得被害人熊某某品牌电动车电瓶一组。而后以13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收破烂的人。
同年6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三村附近,盗得被害人李某某品牌电动车电瓶一组。然后以2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电瓶卖给一收破烂的人。
同年7月5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保安亭门口,盗得被害人刘某某品牌电动车电瓶一组。然后以160元价格将盗得的电瓶卖给一收破烂的人。
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组电动车电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95元。
同年7月7日9时40分,被告人张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房屋内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上述所获全部赃款被其用毕。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在2009年5月1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495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