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章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9日中午,章某窜上南昌市205路公交车伺机作案,坐在王某的右侧座位,用黑色手提包放在大腿上遮挡,将王某裤子口袋的卡包偷出,后下车将卡包内200元人民币取出。随后,再上了另外一辆公交车,把卡包丢弃在公交车厢内,所盗赃款全部被其用完。2019年8月15日,章某被抓获。
另查明:章某于2007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9月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4年10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5年12月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9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一般累犯、坦白、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