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父母的宝贝,更是世界的未来。”但社会中还有一小部分,并未如此幸运的获得上天眷顾。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件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中的小主人公杨某荣便是这其中的一位。
杨某凤自父母双双去世后,于2019年1月17日到其所在地的村委会、镇政府和合川区民政局提出自己没有监护能力,要求将弟弟杨某荣送至福利院抚养。同月30日,该村委会临时安排其姑姑对杨某荣进行临时监护,但杨某凤不同意。2月22日,杨某凤以自己无工作、无生活来源为由,将杨某荣送往福利院抚养。5月23日,该村委会作出指定杨某凤为杨某荣监护人的决定。杨某凤对该指定不服,于6月5日向合川法院提起申请撤销其对杨某荣的监护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
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承办此案的吴法官为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决定进行第二次开庭,但申请人杨某凤却自此失去消息,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只能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
“此案从程序上来说虽然已经了结,但杨某荣的监护权问题却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他依然处于监护危困状态”吴法官说到。为此,合川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一方面努力联系杨某凤,一方面联系合川区民政局,共同商定由合川区民政局为申请人,向合川法院提起撤销杨某凤监护人资格的诉讼。
6月28日,合川区民政局向合川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杨某凤对杨某荣的监护人资格,并同时指定新的监护人。
7月11日,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两名法官助理段艳、周娇,对杨某凤、杨某荣的祖父、外祖父、母以及其所在地的镇民政所工作人员、村委会书记进行了现场询问,并前往福利院了解杨某荣的生活情况。
7月25日,合川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申请人杨某凤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杨某荣的祖父、外租父、母均在案件审理中明确表示无力抚养杨某荣,愿放弃其监护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若父母均已故,按顺序首先应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其监护人。杨某荣尚健在的祖父、外祖父、母均年事已高,亦需他人扶养,确无能力监护抚养杨某荣。而被申请人杨某凤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自觉履行对杨某荣的监护责任,但其父母去世不久,即先后向村委会、政府提出自己没有能力抚养杨某荣,这一行为本身系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在村委会指定其姑姑对杨某荣进行临时监护后,又擅自将杨某荣送至福利院,直接导致了杨某荣处于危困状态。合川法院遂判决撤销杨某凤对杨某荣的监护人资格,并同时指定合川区民政局为杨某荣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杨某凤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消失不见,后案件按撤诉处理,此案从程序上来说已经了结,但法院就此简单的一撤了之,并不能切实解决问题。合川法院积极联系当地民政局,并通过大量的走访调查,最后指定合川区民政局为杨某荣的监护人,实质性化解了杨某荣的监护权问题,有利于杨某荣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