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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系血亲非近亲属关系 偷窃行为虽取得谅解仍构成盗窃罪

偷了亲戚的钱,是否构成犯罪呢?

被告人高某系被害人高某容的侄孙。一直以来,高某容对高某体贴入微、照顾有加。自2012年起,高某在重庆市合川区从事货物运输,其经常在合川区生活并居住于高某容家,取得了高某容家房门钥匙。自2016年起,高某在四川省通江县投资煤矿后,其在合川区的时间相对减少,但只要其在合川,仍在高某容家居住,并继续保留了高某容家房门钥匙。

然而日防夜防,家贼难防。2019年1月3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趁被害人高某容家中无人之机,采取用钥匙打开房门的方式,进入高某容的家中,将其放置于卧室衣柜内的现金55.78万元盗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告人高某盗窃的财物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高某容,被告人高某取得了被害人高某容的谅解。

合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盗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0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那么,法律上对近亲属的范围又是怎么界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虽系被害人高某容的侄孙,二人之间有血缘关系,但系旁系血亲,高某与高某容的关系不属于近亲属关系。因而,高某偷走高某容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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