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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搅黄招待所生意 酒吧被判赔79万

 2019年4月底,武汉两级法院共受理一、二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811件,其中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9件。

武汉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武汉两级法院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妥善审理环境污染民事案件,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稳妥推进并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推进武汉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何某经营一家招待所,于2007年12月开始营业,李某经营的酒吧于2009年5月29日开始营业,分别位于同一大楼的1楼与2楼。期间,何某多次向武汉市江岸区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反映,称李某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噪声污染,导致其招待所经营业绩下滑。相关部门受理投诉后,在招待所三间客房内对酒吧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2010年8月,何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其因噪声污染造成的营业损失647万余元等。本案2014年6月经江岸区法院判决后何某上诉,后武汉中院发回重审,江岸法院重新立案后于2015年12月再次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经营酒吧的过程中,排放的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影响了何某招待所的经营,李某应当就其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对何某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但如何确定因噪音污染造成的损失数额?市法院认为招待所提供的为住宿服务,该行业经营特点为在一定程度上受季节影响的基础上,开业后营业额逐步上升,上升一段时间后因设施逐渐老旧营业额逐步下行。因此以[未受到噪音污染情况下的月平均营业收入×利润率(按照经济型酒店的利润率50%计算)-受到噪音污染情况下的月平均收入×利润率(按照张某提交的中等利润率25%计算)]×25个月确定了损失数额。判决李某向何某赔偿经济损失791534.50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由于环境污染行为的特殊性,受害人遭受到的损害往往具有隐蔽性、持续性以及缓释性等特点,其本身也受到专业技术能力不足及信息不对称的限制,很难及时保全及全面举示关于损害数额的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适当减轻受害人对损害的证明义务,即通过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推定损失的存在,然后由污染人举证来推翻该推定。

记者梁爽通讯员王田甜孙文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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