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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法院首次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近日,江津法院发出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裁定书,依法确认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与米某等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并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力。

米某等六人开设的三处危废加工点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从事废油漆桶、废油桶的回收、加工,并将桶内的残留物直接倾倒在加工点地面,造成33.014吨土壤污染。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鉴定,并出具《九龙坡区危废加工点污染环境案件生态损害评估报告》,认定污染物清除费用260484.32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85573.42元,产生鉴定评估费用60000元。2019年1月9日,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原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与米某等六人就生态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鉴于露天土壤无法修复,故实行货币赔偿,通过采取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协议签订后,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与米某等六人共同向江津法院申请确认上述协议有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可以就生态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但因双方签订的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导致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的开展受到一定限制,且对赔偿义务人的威慑力不足。通过对协议效力进行司法确认,赔偿权利人可在赔偿义务人逾期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赔偿义务时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效提高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的运行效率和制度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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