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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集法院公开宣判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任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上述四被告人共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68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初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刘某某、任某某伙同李某、付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被告人杨某某的位于淮南市潘集区潘一矿煤销路北侧场地和设备,收集、处置废旧铅蓄电池,在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拆解、熔炼,并将拆解过程中形成的酸液随意倾倒,熔炼形成的废铅渣随意堆放,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付某某、刘某某、任某某等人将非法提炼的铅锭通过董献鹏出售给安徽省太和县两个公司,共计销售铅锭572.1吨、销售金额970余万元。2017年10月31日,淮南市环保局在现场查扣了电极板0.46吨、铅粉0.52吨,废铅渣69.42吨。同年11月27日经依法取样检测,现场土壤铅含量严重超标,严重污染环境。

另查明,被告人付某某于2017年12月28日被蚌埠铁路公安抓获,同日被移送至淮南市公安局;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主动到淮南市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2月6日主动到淮南市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某某在检察机关和本院共计退款5.5万元、被告人付某某在检察机关退款3万元、被告人任某某在检察机关和本院共计退款1.1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在本院共计退款5000元;被告人杨某某患有慢性肾衰竭疾病,经司法机关评估,适合社区矫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刘某某、任某某、杨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倾倒、处置含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部分损失;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部分损失,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并患有慢性肾衰竭疾病,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相关费用。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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