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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运输挪移钻机致一人死亡 队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安徽法院网讯 淮南某矿业集团某项目部队长闪某,在运输挪移钻机的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近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闪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7年8月24日早晨,闪某主持召开早班班前会,通报了夜班因违章运输挪移钻机被矿安监部门停止作业一事,并对早班的工作进行布置,安排班长吴某负责运输钻机工作。随后技术人员张某对运输钻机的安全措施规程进行了布置,会后闪某下井现场跟班。

当日8时许,闪某来到井下运输钻机的工作地点,吴某、吕某、王某、彭某四人解除了夜班锁固钻机的锚链,在没有采用“前拉后留”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闪某违章指挥运输钻机。闪某、吕某、王某站在钻机下方用液压胶管人力向下牵拉钻机。吴某、彭某站在钻机上方分别用钢钎撬移钻机,钻机在斜巷轨道上移动后失控加速下滑。闪某、王某先后跳到旁边的胶带运输机上,吕某躲闪不及被钻机撞倒在轨道中间,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7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闪某进行传唤。当日10时许,闪某接办案人员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期间,闪某补偿吕某近亲属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闪某身为队长,在运输挪移钻机的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没有采取“前拉后留”等安全措施,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闪某在事故发生后,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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