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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法院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安徽法院网讯 在未取得跨省转移审批的情况下跨省转移生活垃圾,并随意倾倒,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此种行为不仅涉罪,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12月24日,广德县人民法院对该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从刘某(另案处理)处运来39.04吨危险废物倾倒至广德县境内某大河附近。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浙江省嘉兴市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在未取得跨省转移审批的情况下,将该公司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垃圾收集站内的生活垃圾交由不具有处置资质的孙某某、方某某、丁某等人运输、处理,跨省转移生活垃圾1200吨,并将其中部分垃圾随意倾倒在安徽省广德县境内,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经核算,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犯罪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96882.6元,被告人丁某、方某某犯罪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27945.6元。案发后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上述生活垃圾运至浙江省湖州市某垃圾填埋场处理,共支付清运费、填埋费、检测费用共计768202.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丁某、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略有差别,故在量刑时适当予以区分,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丁某、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万元至2万元不等。此外,还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等七人分别就各自参与的环境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承担应急填埋费用、鉴定费等合理费用共计7682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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