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12月19日,泾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胡某某因非法售卖卷烟,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的302条卷烟,予以没收。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泾县经营某某酒行期间,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同年2月8日、9日,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胡某某位于泾川镇某小区的出租房及某某酒行店内,扣押“中华”、“利群”、“黄山”等15个品牌共302条卷烟。经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扣押的302条卷烟总价值人民币140045元。其中115.7条硬中华卷烟、9.3条软中华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140045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社会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所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中具有假冒伪劣卷烟,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胡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等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