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在惠农网发布虚假的农产品交易信息,诱骗被害人交纳定金和预付货款,骗取被害人向其微信转账骗取钱款。12月18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现年25岁的江苏省沐阳县无业人员徐乐,自称朱老板,于2017年12月6日在惠农网发布虚假农产品交易信息,以收取定金和预付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向其微信转账两次,共计8250元。后徐乐失去联系,始终未向杨某某交付玉米。同年12月17日,徐乐自称蚌埠五河县卖黄豆的朱老板,继续在惠农网发布虚假农产品交易信息,以收取定金和预付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向其微信三次转账,共计12568元。后徐乐失去联系,始终未向陈某某交付黄豆。
另查明,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徐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徐乐的亲属主动代为向被害人陈某某退赔12568元,向被害人杨某某退赔8250元,被害人对徐乐表示谅解。本院委托徐乐原籍司法部门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徐乐适合社区矫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208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乐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亲属主动代为退赔两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陈林宪的谅解,其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且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徐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乐的犯罪事实、情节、数额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