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新闻 > 正文

借用他人名义登记车辆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安徽法院网讯 机动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其物权设立以登记为准。近日,寿县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依法审结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黄某要求确认其为车辆所有权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称,2017年3月,因自己身份证过期,无法办理过户、按揭贷款等手续,于是和被告刘某约定以其名义办理车辆上牌、税费、保险费等手续,但购车款全部由黄某承担。所买的奥迪牌小型轿车系二手车辆,登记于刘某名下,但车辆贷款一直由黄某按期支付。2018年9月4日上午,黄某驾驶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遭到刘某拦截并被强行拖走车辆。黄某报警后,民警称双方的纠纷属民事纠纷范畴,需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故最终未予刑事立案。黄某认为刘某霸占其车辆至今未还,故诉至法庭,要求确认车辆归黄某所有刘某立即归还车辆,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刘某却认为,黄某与其哥哥原系男女朋友关系,黄某支付车款的钱系变卖哥哥旧车所得,而且还车贷的钱也是哥哥的钱,车辆当然归自己所有,不存在交还给黄某。

法院审理查明:奥迪牌小型轿车系二手车辆,注册日期2016年6月22日,于2017年3月27日进行机动车行驶证变更登记,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刘某。黄某与刘某兄弟两人系朋友关系,车辆变更登记之后一直由黄某实际使用。2018年9月4日,黄某驾驶该车辆行驶在浙江绍兴平水镇境内时,遇刘某向其索要车辆,在黄某报警后,警方未作处理,后由刘某开走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刘某,并且以某名义办理了车辆抵押贷款,应当认定为刘某为车辆的所有权人,而且该登记车辆贷款也应以实际签订贷款合同的当事人进行确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黄某以自己身份证过期,借用刘爱成名义办理车辆登记、贷款手续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要求确认车辆归其所有,由被告归还车辆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阅读:
男子书店对女生"一见钟情" 苦等50天 网友:夸张 光明日报:“女德班”屡禁不止应出重拳 不可延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