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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诚信劳动者被法院判赔3万余元

武汉晚报讯(记者梁爽通讯员王田甜孙泽桦)公司职员陈某在工作中勾结项目合作方损害己方公司利益,消失1个月后,居然“摇身一变”成为合作方公司员工。记者11月30日获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陈某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判处陈某支付武汉某策划公司、深圳某商业公司违约金38541.2元。

2014年2月,武汉某策划公司、深圳某商业公司与27岁陈某建立劳动关系,陈某一直在两公司任项目策划经理一职,月收入5000元左右。

2014年6月,两公司与某农机公司签订商业合同一份,合同标的近百万,作为项目策划方,为该项目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陈某作为主要对接人员被委派到合作方项目地址工作,掌握大量关于该项目的内部商业信息,并且常驻在某市的项目处。

2014年7月底,农机公司突然向陈某提交一份书面解除合同的函件,陈某在未向己方公司汇报,亦未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贸然代表己方公司签收了合同解除通知,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蹊跷的是,陈某前脚签收完合同解除通知,后脚马上以个人原因向深圳某商业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然后消失得无影无踪。

2014年9月,陈某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到合作方农机公司上班。

武汉某策划公司、深圳某商业公司负责人得知消息后,认为陈某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行业规则,性质恶劣,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陈某支付违约金19万余元。2016年12月,一审法院以公司未向陈某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为由驳回公司诉请。公司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与公司办理任何交接手续,并在离职后的1个多月即前往合作方工作,陈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第六条、第九条有关保密与竞业禁止义务的约定,存在违约行为,理应向两公司支付违约金。

综合考虑陈某的工资数额、工作年限、职务、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等因素后,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陈某支付武汉某策划公司、深圳某商业公司违约金3854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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