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明知药品来路不正,但为了牟取利益依然进行销售。10月31日,凤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九盒假药予以没收。
2016年9月,在凤台县某乡镇经营药店的张某接待了一个特殊的“顾客”马某(另案处理),马某声称自己手上有两款治疗关节疼痛等病症的秘药“筋骨灵丹鹿骨蝮蛇软胶囊”和“筋骨丹全蝎腹蛇丸”,并免费提供两盒供张某试卖。张某虽然发现该药品没有“国药准字号”许可,马某也没有经营药品资质,但想到是祖传秘药,且顾客使用后反响不错,便准备继续销售下去。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张某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分五次从马某处购买药品共844盒,并在其经营的药房以每盒10-12元的价格销售出去,销售金额累计8700元,非法获利2500元。2017年8月,由于马某“上线”被公安机关查获,凤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顺藤摸瓜对张某药房进行了搜查,当场扣押“筋骨灵丹鹿骨蝮蛇软胶囊”5盒,“筋骨丹全蝎腹蛇丸”4盒。经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两种药品均按假药论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非法所得,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