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卜某曾因犯罪入狱,现出狱仅四个月又因伙同他人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10月25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对被告人卜某、王某盗取的人民币490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2018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卜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窜至寿县安丰镇东街,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前的小型轿车后车窗玻璃敲碎,将车内的4900元现金及四盒中华牌香烟盗走。被损坏的玻璃和被盗的四包香烟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分别为173元、200元。2018年9月3日,卜某退赃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卜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卜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卜某归案后退赔部分赃款,应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