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乘坐电梯时发生碰擦,本能互谅互让和平解决,却致口角之争继而引发互殴,结果两败俱伤。近日,萧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而赵某、郑某在另案中均已判决获刑。
2017年1月29日21时许,郑某、赵某(均已判决)
和其同学张某、杨某、花某、申某等人酒后到萧县某KTV唱歌,在一楼乘坐电梯时,张某和杨某乱着玩,与走出电梯的王某甲的家人发生碰擦,王某甲提醒对方别碰到小孩,张某出言不逊,杨某等人向王某甲道歉,王某甲等人离开。随后赶到的赵某听说此事后在电梯口手指王某甲等人离开的方向辱骂,王某甲及家人听到后双方发生互骂,王某甲及其儿子王某、外甥徐某等人返回至电梯口,与赵某、郑某等人发生互殴。打架停止后,双方人员到KTV门口,被告人王某、徐某等人对赵某、张某、申某、花某实施殴打,其中被告人王某对张某的鼻部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张某鼻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郑某头部及左眼部损伤程度均符合轻微伤;赵某右面部及右眼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申某面部及右眼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某、徐某到萧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方达成谅解协议,表示互不追究责任,且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