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年来,微信作为人与人之的社交媒体被广泛使用,其朋友圈的价值也被最大限度地开发,除了“晒这晒那”,还有求赞、做广告等多种功能。基于对“朋友圈”的信赖,陷入骗子设下圈套的不乏其人。10月17日,合肥一男子因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财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定罪科刑。
家住安徽省合肥市城区的被告人王某是一名九零后,辍学后不务正业,为了发财,他瞄准了微信朋友圈的巨大“商机”。自2017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在全国各地微信朋友圈内发布虚假广告,以能够强制开通并提升微粒贷、支付宝蚂蚁借呗信用额度为由骗取对方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保证金等,在收到对方微信转账款后,将对方删除拉黑。半年间,他共计骗取沈某等17人钱款3.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3.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从重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出赃款,自愿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扣押在卷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二部,银行卡19张、黑色手包一个、支付宝二维码一套、身份证二张、手机卡一张,予以没收;违法所得34000元从扣押在卷的赃款中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返还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