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再嫁,并改随继父姓,生父死后又以亲女儿身份继承了父亲遗产,却以没有收入来源为由不愿意承担安葬死者的责任,安葬死者的叔父便将其告上法庭……这看起来似一团乱麻的纠纷,近日被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决化解,双方当事人皆服判息诉。
和许多没有走到人生尽头的婚姻一样,肖某(女)和曾某(男)也是在生活琐事中逐渐磨灭了感情的美好,在1997年的时候,已经育有一女的他们分道扬镳,彼时才3岁的曾某灿跟随母亲肖某生活。
离婚后不久,肖某有了新的归宿,带领女儿再嫁到向某家。难得的是,向某对母女俩非常好。虽然不是亲生的孩子,向某却待曾某灿视如己出,照顾有加。这让父母离异后几乎与父亲再无联系的曾某灿,在父爱的缺失上得到了一定的弥补。也正是因为如此,在母亲的主张下,曾某灿改随继父姓,改名向某灿。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肖某与女儿有了新生活,生父曾某也再娶他人,只是再无子嗣。多年来,两家如同生活在平行空间中的人,并无交叉与往来。向某灿对生父的记忆也渐渐淡去,似乎在她的人生里,只有向某才是她的父亲。
这样的各自安好,持续到2017年打破了。那一年,曾某去世。亲生女儿向某灿在安葬前后毫无表示,但在安葬结束后的遗产处分阶段,她出现了。向某灿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权利。自然,从法律上来讲,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向某灿如愿继承了生父留下的一部分遗产。
这时,负责安葬曾某的曾某之弟不乐意了。他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母亲宁某及女儿向某灿诉至法院。理由是当时他安葬曾某,是因为向某灿称自己还在读书,没有收入来源;而母亲年事已高,无力处理相关事宜,他才受母亲委托代为安葬哥哥的。如今,既然向某灿已依法继承遗产,理应承担曾某的丧葬费用。
向某灿却依然认为于己无关,因为曾某的弟弟是受其母亲委托才安葬的曾某,因此丧葬费用应由曾某的母亲支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其赡养扶助的义务涵盖了生前孝顺照顾及后事的料理,这属于法理。且结合我国丧葬事宜的公序良俗,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包含对父母生养死葬的义务,这亦属于情理。
向某灿作为已故曾某唯一的亲生女儿,且已成年,不论是否继承已故曾某的遗产,本身就对已故曾某负有后事料理(安葬)义务,理应承担安葬曾某的费用。即使父母离婚后,子女随一方居住生活或重新组成家庭生活,都无法隔断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骨肉亲情,也无法阻碍“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
同时,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享受继承权利的同时也有担负死者安葬的义务,本案中,向某灿通过诉讼依法继承了曾某的遗产,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享受继承权利的同时也有担负死者安葬的义务,向某灿也应承担曾某的安葬费用。
承办法官徐中和说:立法的基本目的是让人们在纷乱杂然的自然万物和社会万象中找到规律性或规定性的线索,引导社会正能量。“法亦容情”,本案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充分考虑民风民俗及世俗情理,判决曾某的安葬费由其女向某灿全部承担,并对其进行口头训诫。